SL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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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SL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4-15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SL油田SL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Y市Y区北西四路446号,法人代表苏XX,于2001年10月由原中石化集团SL石油管理局工程建设一公司整体改制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20471万元,是SL石油管理局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以承建化工、陆上石油、海洋石油、火电、市政、送变电、水利、地基与基础、防腐保温工程为主,兼营压力容器制造、锅炉安装及大型设备吊装运输、设备修理等业务。该公司设公司办、维修大队、特车大队和四个分公司,公司办负责公司的人事、财务、工会、党团共青妇等日常管理,特车大队负责公司的客货运输及特种车辆施工,维修大队负责公司的施工机械和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并对外提拱修理修配劳务,四个分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施工作业,施工范围没有明显区别。在财务核算中,四个分公司和两个大队作为公司的成本控制中心,设有会计核算小组,各自核算当月的成本费用,并计算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增值税税额,月末将各帐户余额上转公司财务科,公司财务科根据各单位上转会计资料,分配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计算盈亏,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160869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36万元,计提销项税18049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15250万元,应纳增值税2799万元,税负为2.64%. 二、案件来源及查前分析 根据年初确定的税务稽查计划,我们于2004年11月18日到25日对该公司2003年度增值税、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查前分析会上,稽查人员认为,根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该公司适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即为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工程作业缴纳增值税,为非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由于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划分标准是接受劳务的单位性质,所以可能存在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不计销项税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进项税额的审核是增值税检查的重点。在所得税方面,可能存在费用列支不实,不按规定结转成本,人为调剂利润等问题。 三、检查方法和手段 检查中,稽查人员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针对企业生产规模大,各分公司业务大致相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先对一个分公司进行解剖式检查,发现问题再全面辅开的办法。做到审查会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全面审核了该公司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以及与纳税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生产统计报表,并通过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工程施工人员了解情况,查找问题。重点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足额计提销项税、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抵扣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成本费用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项目进行了检查。 四、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 经查,该公司2003年度增值税、所得税缴纳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03年度实现应税(增值税,下同)销售额、非应税营业收入合计1612586162.04元,其中非应税营业收入641145630.86元,非应税营业收入占全部销售额、营业收入合计的39.76%.1-12月份,公司管理机构购入货物、接受劳务,取得无法准确划分使用范围的进项税额681404.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之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681404.70×39.76%=270926.51 元 2、2003年1-12月,该公司三分公司购入材料662155.59元,用于非应税项目,帐面转出进项税额109370.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 应转出进项税额662155.59×17%=112566.44元,减去帐面已转出进项税109370.20元,应补缴增值税3196.24元。 3、2003年1-12月,各分公司购入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原料、燃料、劳务、运费、电费、气费、修理费17112127.42元;购入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自来水1437558.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购入的原料、燃料、劳务、运费、电费、气费、修理费应转出进项税17112127.42×39.76%×17%=1156642.92;购入的自来水应转出进项税额1437558.19×39.76%×13%=74304.51;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230947.43元。 4、2003年度税前列支投资亏损526864.43元,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未申报缴纳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之规定,该项损失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6864.4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6864.43×33%=173865.26元。 5、2003年1-12月,成本费用中列支施工补助995078元,已超过工效挂钩工资标准且未计入工资总额,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未申报缴纳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之规定,施工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9507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95078×33%=328375.74元。 以上1-3项应补缴增值税1505070.18元,企业检查以前自查中账面已转出增值税进项税1435694.43元(已于2004年10月入库),应补缴增值税69375.75元。 4-5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2241元。共应补缴税款571616.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交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款300000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公司对税务机关查处的问题未提出异议,按规定期限缴纳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五、稽查建议 SL油田是我国第二大油田,是山东省重点纳税企业,历年税收收入约占全省税收收入的10%左右,对全省国税税收收入有举足轻重的影响。2000年5月其油气勘探开发主体部分重组改制为中国石化SL油田有限公司,存续部分为SL石油管理局。2001年以后,SL石油管理局所属二级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纷纷进行改组改制,成为SL石油管理局控股或参股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这些改组改制企业在生产经营上,依托SL油田,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油田外部市场,有的公司油田外部市场收入甚至占到总收入的三分之二以上。企业经营的这种变化,给SL油田存续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这些企业仍适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这就要求企业能准确区分油田内部收入和油田外部收入,正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在所得税管理方面,长期以来,SL油田二级单位作为成本中心,不进行所得税的核算,造成财务人员所得税相关政策生疏,税前多列成本、少列或不列收入,所得税税额计算错误等问题时有发生。税务稽查部门应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总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促进SL油田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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