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合作建房以房换地偷税案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某建筑公司合作建房以房换地偷税案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 情 某县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隶属县建委的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及商品房开发,现有职工58人,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公司拥有资产1729万元。 根据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年度稽查计划安排,某县稽查局组织稽查队于2000年5月11日至5月16日对该公司1997年至1999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查。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通过逆查法和抽查法仔细查阅了大量记帐凭证、帐簿以及合同等有关资料,并实地考察了商品房开发建筑工地,发现该公司在县里一个大道边开发了一片商品住宅楼,而财务帐簿上又没有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记录,经过查阅有关合同,发现该公司以30套房屋和六个商业门面的房屋所有权换取县经委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之规定,该公司以部分房屋产权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该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但由于这种应税行为没有体现收入,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来核定应税收入。而该公司对这次以房换地的经济活动中,仅申报应税收入1200000元,显然明显偏低,经过检查人员反复核定,实际应税收入为3349576.80元,少申报2149576.80元。 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诲。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107478.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建税7523.52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02号文之规定,应补教育费附加3224.37元。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文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应补缴河道提防维护费314958元。 根据湖北省政府鄂政发(1997)025号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发展费2149.58元。 合计应补缴各项地方税费122525.89元,稽查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认定其为偷税,并作出了处罚60000元的决定,该公司补缴了全部税、费款和罚款。 三、分析与启示 在目前房地产开发中,合作建房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由于没有产业收入和货币结算,一方面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会以没有收入为由而拒绝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时往往只注重帐面收入,对未体现收入的应税行为会忽视,以致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对此案,我们得到如下启示: 1、持久不懈的税法宣传工作为推进全民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起到很大作用,但税法宣传要讲广度和深度,广度就是不但税务人员要上街宣传,利用新闻媒介宣传,还要结合各类检查向广大纳税人进行个别辅导宣传。深度就是不但要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还要宣传具体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对一些特殊行业的税收政策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 2、税务机关要强化内部征管力度,税务机关由于税收任务重,往往容易产生重征收,轻管理,因此要求税务人员除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外,还应增强管理意识,要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熟悉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有的放矢地搞好税收、业务辅导,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这样不仅有利于熟练地进行业务操作,适应优质服务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患于未然,减少国家、企业两方面不必要的损失。 3、对于偷税行为一定要予以处罚,并且要加大处罚力度,因为处罚不仅是制裁税务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是教育人们遵守税法的形式。处罚有“惩”与“戒”两种作用,只有加大处罚力度,发挥处罚的上述作用,让违法者意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才能培养守法的自觉性,从而达到制止和预防税务违法的目的。 另外,对诸如上述案例中特殊环节应征营业税的情况,在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是否存在,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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