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警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警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德平 廖永红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在经济活动中,作为购货方,在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发票的真伪,注意票、货、款是否一致。否则,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或者抵扣,也将受到税务行政处理或处罚。 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其内容各不相同,但在具体操作上大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交易时未能准确地确认交易对方的真实身份,多数企业未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有的也未签订购销合同;二是发生交易具有偶然性,一般没有较为固定的业务往来,多数为对方送货上门,或者企业自己到市场去采购,基本没有到开票方直接提货;三是货款以现金支付居多,即使通过银行转账,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按照开票方委托付款的要求,将货款汇至第三方或是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上。受票方往往认为,只要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有真实的发票就可以抵扣税款,至于虚开是对方的事,与己无关,有问题应该找对方,有的甚至明知对方是虚开发票,但心存侥幸,“恶意”接收。 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有“善意”、“恶意”之分。所谓“善意”接受,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所谓“恶意”取得,是指存在下列情形: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情形之一的。对“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恶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对其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的情形。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法虽然隐蔽,但并非天衣无缝,总会露出蛛丝马迹。若存在下述情况,就要警惕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现象: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代开的专用发票征收率(税率)为17%或13%。 对此,受票企业要加强规范操作,增强防范意识,尽量降低税收风险。一是在交易时要准确确认交易对方的真实身份,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等有效证明;二是要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大额交易的货物购销业务,必要时可向对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证,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安全性;三是货款尽量避免现金支付,要通过银行转账,发货人、收款人和开票方保持一致;四是仔细判断购进货物是否属于销货单位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货款是否支付给销货方,发票是否由销货方开具,票面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实际入库情况是否一致,票面的货款金额与实际支付货款金额是否一致等;五是对于上门推销人员,要问清其身份并取得其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要向有关单位查验其身份,以确保其所称身份的真实性;六是一旦有疑点,在支付货款前有必要先进行发票认证,或者暂缓支付货款,待发票认证通过后再予支付,并立即到当地税务机关请专业人士对专用发票进行鉴别或向对方税务机关查证。另外,不要通过网络、甚至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避免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不能心存侥幸,明知对方是虚开发票还“恶意”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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