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稽查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永华 刘志耕日期:2010-04-21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近日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据甲公司被检查年度会计报表反映,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全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95亿元,但实现的营业利润仅为486万元,其中包括投资收益325万元,甲公司当年度自营销售仅实现微利161万元。因此,检查组重点检查企业有无隐瞒计税所得额问题,并发现甲公司扣除了不应扣除(包括计提的坏账准备)和超标准扣除的费用,少计的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多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等问题,共核增计税所得额193万元,甲公司应补缴所得税48.28万元。 但在复核和汇总检查时,检查人员又发现了一个异常情况: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填报的利润总额比会计报表上的少27.4万元。检查组赵组长分析,这很可能是因为申报表多填列了收入抵减额或者是少填列了收入额。检查发现,申报表“利润总额计算”大项中的“资产减值损失”一栏正好填列着27.4万元。检查人员核实27.4万元的来源时发现,甲公司不仅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了5%.的坏账准备,而且将此坏账准备填列到“资产减值损失”一栏,从而少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至此,本次检查共核增计税所得额220.4万元,大家认为可以收兵了。但赵组长觉得,甲公司在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很有必要对申报表进行全面复核。 果不其然,检查组又发现了问题:申报表“利润总额计算”大项中的“投资收益”一栏填列的数据虽为325万元,但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大项中的“免税收入”一栏填列的数据却为461万元。进一步检查发现,两栏数据除去均包含的19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外,实际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分别为306万元和442万元,相差136万元,但仅从“306万元”、“442万元”及差额“136万元”这3个数据之间根本分析不出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于是,赵组长继续追查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的有关明细账户,查明甲公司共有两个长期股权投资单位,甲公司在被检查年度从其中一家分回税后收益442万元(系高新技术企业,已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计78万元,税前收益为520万元),而对另一家则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分担了136万元的亏损。 至此,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存在的问题已基本清楚。在“利润总额计算”大项“投资收益”一栏中的325万元,其来源是520+19-78-136=325(万元),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大项“免税收入”一栏中的461万元,其来源是520+19-78=461(万元)。从两个不同的计算过程可以看出甲公司填报这两栏数据的不同思路:325万元是甲公司在被检查年度从会计准则角度确认的所有投资的净收益额(盈亏相抵),很显然,此收益额与所得税申报表对该栏的填报要求存在差异,因为税法不认可其中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失136万元。而461万元是甲公司从高新技术企业收到的税后净利润及国债利息之和,此数据与所得税申报表对该栏的填报要求没有差异。 最终,本次检查共核增计税所得额356.4万元,甲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9.1万元,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分析 上述案例暴露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一些检查人员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往往有这样的误区,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在所得税申报表上的利润总额应该与会计报表上填报的利润总额一致。但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认可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而税法并不认可,即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填报的投资收益只能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收益额,或者是填报税法允许扣除的企业转让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产生的投资亏损,而不应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持有期间的亏损。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得出的利润总额就不可能一致。 二是在汇算清缴的检查中,检查人员不仅应先对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之间的对应逻辑关系进行复核和检查,而且应该完成所得税申报表和各类附表与各会计账簿记录对应关系的核对和检查。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检查人员一开始就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复核和检查,不仅很快就能发现问题,而且不容易出现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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