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内查外调揭开企业违法“猫儿腻”补税79万元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通过内查外调揭开企业违法“猫儿腻”补税79万元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朱风杰日期:2010-02-11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山东省莱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山东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2008年度的涉税情况实施调账检查。通过内查外调,最终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共计794282.5元。  山东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耐火材料等产品的生产销售。2007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91788018.01元,应纳增值税6960955.53元。2008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3191298.27元,应纳增值税7499970.8元。莱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利用CTAIS系统和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对该公司进行了疑点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运费发票抵扣进项占比过高,可能存在取得非法代开或不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进项税额变动与销项税额变动弹性异常,可能存在不计、少计销售收入或多计进项的问题;营业外支出增长预警,可能存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不计收入问题。  此后,该局通过外围调查获取了有力证据。在大量事实面前,该公司被迫承认了涉税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账外销售煤粉未做收入,2008年1136.92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30.97元,应补增值税78477.15元。账外用煤粉与镁矿换取蜂窝煤顶账未做收入,2008年1909.38吨,应补增值税131796.26元。2007年与山东某特钢有限公司发生债务重组,山东某特钢有限公司用421115.45元的钢材与该公司抵顶所欠货款436932.51元,顶回的钢材直接从山东某特钢有限公司发货给济宁某特钢有限公司,未做收入,应补增值税61187.71元。  2007年出售产成品氧化镁球因质量问题损失764.942吨,2008年损失345吨,该公司未将上述氧化镁球数量入库,而是在处理账务时将上述氧化镁球的成本计入当月入库的氧化镁球成本,未计算转出进项税额。该公司发生运输业务承运人汇总代开的运输发票无清单或非法代开运输发票,2007年应补增值税135201.21元,2008年应补增值税248301.05元。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2007年应补增值税212169.67元,2008年应补增值税467465.11元,合计679634.78元。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该公司对处罚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税款679634.78元,滞纳金114647.72元,合计794282.5元。  经过这次检查后,该公司2007年的税负率由原来的7.58%提高到7.81%,2008年的税负率由原来的7.27%提高到7.72%,基本接近同行业税负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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