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对某碳酸钙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山东国税对某碳酸钙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0-09-1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山东省临清市某碳酸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注册资金50万元,属个人独资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事滑石粉、钙粉、工业用淀粉的生产、销售业务,主要原材料为钙石。 2010年2月,临清市国税局提取了2008年度、2009年度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中石油”、“中石化”发票抵扣信息,发现该公司2年内共抵扣进项税款57万元,数额较大,于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临清市国税局调取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申报明细信息,将2008年以来的财务指标和纳税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问题。 1.汽油、柴油不是该公司的生产原料,而购进油品的比重达到进项税额的10%以上,不合常规。 2.当地没有钙矿石,需要从外地购进,但该公司的进项抵扣中没有运费抵扣,明显存在疑点。 3.全省“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2008年、2009年的行业应缴税负率分别为3.04%和3.25%,而该公司税负率分别为2.16%和2.37%,明显偏低。 举证约谈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按规定程序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疑点问题作了如下解释。 1.关于柴油、汽油耗用偏高问题,公司人员解释为:柴油方面,该公司生产所需矿石大部分是从河南南阳购进,公司有3部运输车辆,另外租赁3辆货车,共有驾驶员6名,矿石由公司车辆运输,矿石重量大,运输路途长,油耗必然高。汽油方面,一是公司管理用轿车耗用汽油,二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对部分特殊岗位的人员私家用车,公司统一结算汽油费用,存在购进汽油用于职工福利的问题,企业愿意按规定补缴税款。 2.关于没有取得运输费用问题,公司人员解释为:进货有自备车量,而销售对象单一固定,就是本地的某纸业有限公司,产品由纸业公司车辆上门采购,因此不产生运输费用。 3.关于税负率偏低的问题,公司人员解释为:本公司原属于纸业公司的关联企业,后来通过改制成立了新的公司,销售收入中不含运费,售价比同行业稍低,税负率必然偏低。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认为企业的解释不足以说明对其评估出的疑点,于是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柴油、汽油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1.经查看“管理费用”账户,发现该公司购进汽油用于发放职工福利,2008年3月应转出进项税金26066.67元,2009年6月应转出进项税金40730.26元。 2.检查发现,该公司工资表反映,驾驶员有3人,与约谈时的6人不符。企业负责人解释,公司租赁的3部货车对应有3名驾驶员,并出示了租赁合同。针对这一情况,评估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租赁费支出凭证、保险费支付单据等相关证据,企业均无法出具。最后证实,只是公司相对固定服务客户,不存在实际租赁行为。 3.通过查看生产现场,发现厂区内有一较大油罐,其中存放着大量柴油。工作现场还发现了正在工作的3部拖拉机和1部破旧的轻型载货汽车,均无牌照。经了解,该公司从石油公司批量购进柴油,主要用于三方面:一是为自己载货汽车加油,二是为厂内的拖拉机、汽车加油,三是用油抵顶外来车辆的运输费用,双方均不开具发票,中间的差额通过现金补齐。企业出具了柴油入库、出库单据,出库单包括为外来车辆加油的金额,其中2008年销售额426373.88元,涉及销项税额72483.56元;2009年销售额438944.53元,涉及销项税额74620.57元。 评估处理 1.该公司2008年3月和2009年6月购进汽油用于职工福利抵扣税款66796.93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项目,应转出进项税66796.93元。 2.该公司对所谓的租赁车辆,没有实际的占有控制权,双方均没有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属于没有履行的合同。对这些车辆提供油料,是以这些车辆为其提供运输服务为前提,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销售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对其他雇用车辆提供油料同样应该补缴税款。2008年和2009年共应补提销项税额147104.13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该公司共计补缴增值税213931.06元,其中2008年98580.23元,2009年115350.83元。补缴税款后,该公司2008年税负率达到3.05%,高于全省同行业税负0.01个百分点。2009年税负率为3.23%,低于全省0.02个百分点,2年的税负率处于合理的区间。 (本案例由山东省临清市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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