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发现隐匿收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发现隐匿收益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志耕 吴静戈日期:2009-01-14字号[ 大 中 小 ]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该科目主要涉及初始取得、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5种情形的账务处理。 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是按照被投资方净利润发生的变化来计算投资收益(成本法下也包括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而《企业所得税法》则是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计税投资收益。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存在差异。 正是由于投资及其收益核算的复杂多变性,以及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不仅使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与初始投资成本常常不一致,而且也为一些企业将投资收益长期隐匿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提供了方便。 案例 T公司是一家从事交通设施投资的企业,T公司账面上反映的对外投资涉及20多家公司,且大多数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T公司曾于200X年前投资G公司(该公司由T公司控股,T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由G公司建造一条高速公路,公路建成后G公司的股票成功上市,G公司每年的净资产增幅很大,但T公司并未每年及时核算投资收益。按被检查年度前一年G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计算,T公司账面应反映的股权份额少了近6500万元。但经笔者了解得知,G公司自上市以来盈利情况一直很好,那么,此差额究竟是如何形成的?由于T公司不能及时和完整地提供包括G公司在内的所有被投资方的会计报表及利润分配方案,因此仅理清T公司(还需外调)对20多家企业的投资及收益情况这一项检查内容就至少需40天时间,而安排检查T公司的时间总共才15天。检查人员很快就想到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 在与T公司商量后,决定由T公司对其所有的对外投资按各项投资发生的时间顺序先行逐年统计和整理,并根据投资协议及被投资方各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出T公司至被检查年度的前一年止应该拥有的股权份额和投资收益。为此,检查人员专门设计了一张汇总表,一是要求企业必须提供所有被投资方各年度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二是必须对各被投资方在被检查年度前一年应该拥有的股权及收益与T公司账面实际反映数额的差异额在统计表中逐年、逐笔做出明确说明。这样,检查人员虽将这部分很大的工作量转移给T公司,但由于T公司发动了所有被投资方分别行动,来理清各自的被投资情况并准备全部的相关资料,尽管推迟了2天,但还是按照提出的要求完成了任务,并且基本查明了T公司对外投资应该拥有的股权份额和投资收益,T公司对G公司投资的差额自然也水落石出。 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是,T公司在G公司上市后的200Y年,将其拥有的G公司的股票部分抛售,并将转让股票收入全额冲减了对G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这其中包含将转让股票的收益6469万元也一并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T公司将转让股票的收益长期隐匿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贷方,以为检查人员不会认真检查此科目,但没有想到还是被查了出来。 分析 以上虽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案例,但对包括税务检查和报表审计等在内的以会计账项为基础的检查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主要有两点经验: 一是检查人员要善于利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工作的配合。不是所有的检查计划和方法都要对被检查单位保密。因为检查中涉及的所有事项,检查人员不可能都亲力亲为。上述案例中,对T公司投资情况的检查就完全没有保密的必要。所以,笔者认为,在检查过程中,对一些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耗时费力的基础性工作,在让被检查单位预知检查方法不会影响检查工作的情况下,检查人员不妨发动被检查单位提供一些统计、整理及资料收集等基础性服务,实际上,被检查单位也应该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样,即使可能对检查工作产生一些未知的影响,但只要在总体上有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是利大于弊。 二是检查人员要善于运用一些必要的检查方法和技巧。上述案例中,笔者设计了一张对长期股权投资及收益检查情况统计表,只要T公司按照该表填列,就可以全面反映其在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收益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曾自豪地将这张表称为“捕鱼之网”。道理很简单,河里的鱼可能很多,一条一条地去捕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效率很低,必须用网。所以,当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普遍性质的问题时,不妨采取这种“撒网捕鱼”的方法。但关键的问题是检查人员要预先设计好这张有针对性的“捕鱼之网”,因为捕什么样的鱼,就应该用什么样的网,网本身不能有漏洞,更不能因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矛盾或存在逻辑错误而不攻自破。一定要注意网的针对性、牢固性、严密性和合法性,这张网设计得好,运用得恰当,将会使检查工作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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