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垫江建委一老总挪用公款138.5万元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原垫江建委一老总挪用公款138.5万元来源:作者:李锦川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挪用公款138.5万元、挪用资金3万元的张强,被重庆市垫江市人民法院对利用担任重庆市垫江县开发公司经理和垫江县东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张强于1996年2月27日任垫江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经理,该公司是1984年8月经批准成立的国有三级开发企业,隶属垫江县建委。2000年8月,垫江县建委园林所职工屈华云在秀山县对一块开发房地产的地中标后,因开发无资质,便找到张强。经多次商谈,张强同意为屈华云提供开发资质后,他瞒着公司其他领导及职工,私自起草了“关于成立秀山项目部的通知”、“开发公司秀山项目部的工作细则”、“开发公司与秀山项目部的协议”、“关于成立秀山项目部的决定”等4份文件,另指派公司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开发公司秀山项目部负责人的任命通知”,为屈华云提供资质证明。同时,屈华云因贷款无资信金,张强又安排会计以购材料的名义,先后三次将公司帐户上的公款计125万元汇到屈华云在秀山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开设的帐户上,作为屈华云贷款的资信证明,屈华云亦以此获贷款160万元。在2001年3月,因垫江县工商银行发现开发公司的贷款外流,张强才将125万元公款划回公司。  张强伙同公司副经理赵云华(另案处理)、董毅(已判刑)于2000年、2001年先后两次将董毅在公司财务上预支的工程款13.5万元,以发奖金的形式私分。张强两次分得公款共5.5万元,赵、董各分得4万元。  2001年4月17日垫江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改制为垫江县东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强任改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2002年又与时任副总经理赵云华、董毅伙同将董毅在改制后公司财务上预支的工程款3万元领出,仍以发奖金的形式私分。张强与赵云华、董毅各分得1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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