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