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4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7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KEM ONE公司继承原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在该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托菲纳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法国阿托菲纳为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名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5月21日起,对以KEM ONE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托菲纳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的价格承诺执行;对以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9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一、自2013年5月21日起,对以KEM ONE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托菲纳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的价格承诺执行;对以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9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