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2012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年检内容为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联合年检工作,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在宣传培训、督促审核、汇总分析以及对未按规定参检企业的处罚等各个环节联动合作,努力提高企业参检率,确保数据质量。
三、联合年检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减少收取纸质材料。各部门间应加强年检数据共享、提高企业数据上报便利性。年检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年检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四、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检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填报相关数据。
六、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七、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年检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年检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年检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其业务水平;要加强对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丰富年检数据利用形式和发布渠道,运用年检数据开展专项分析,切实提升年检数据使用价值,为政府决策服务。年检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2012版)
一、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年检内容为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联合年检工作,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在宣传培训、督促审核、汇总分析以及对未按规定参检企业的处罚等各个环节联动合作,努力提高企业参检率,确保数据质量。
三、联合年检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减少收取纸质材料。各部门间应加强年检数据共享、提高企业数据上报便利性。年检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年检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四、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检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填报相关数据。
六、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七、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年检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年检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年检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其业务水平;要加强对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丰富年检数据利用形式和发布渠道,运用年检数据开展专项分析,切实提升年检数据使用价值,为政府决策服务。年检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2012版)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