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应由各省国税局提出申请,税务总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各省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有关规定,将本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情况,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应由各省国税局提出申请,税务总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各省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有关规定,将本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情况,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