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涉税项目收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文件,取消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新疆地区网点建设费,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4月1日起,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不得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新疆地区不得收取网点建设费;对于4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新疆地区网点建设费,一律无条件退还纳税人。
二、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必须免费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培训,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培训、辅导等相关费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国家规定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收费项目和依据明确告知每一户一般纳税人。要切实履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职责,严格监督服务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尤其是不得强制销售、搭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商品。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
为规范涉税项目收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文件,取消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新疆地区网点建设费,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4月1日起,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不得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新疆地区不得收取网点建设费;对于4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新疆地区网点建设费,一律无条件退还纳税人。
二、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必须免费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培训,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培训、辅导等相关费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国家规定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收费项目和依据明确告知每一户一般纳税人。要切实履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职责,严格监督服务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尤其是不得强制销售、搭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商品。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