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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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2004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11月14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10、29221190、292212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Monoethanolamine 、Diethanolamine。
商务部对终止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0年11月14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2008年第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11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4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0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4年11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11月14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9年5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9年11月14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9年9月7日,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兴金燕公司)、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抚顺北方公司)和茂名实华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茂名实华公司)三家企业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美国、马来西亚驻华使馆,并委托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转交了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的通知。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13日发布年度第9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美国、马来西亚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国家驻华使馆,请其通知本国相关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同日,调查机关委托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转交了立案通知。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9年11月13日,调查机关在2009年第90号公告高顿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a1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时间内,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和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限内,应诉公司没有提交答卷。
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调查期内国际国内市场的乙醇胺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口头或书面意见陈述。
(4)听证会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
(5)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所有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6)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9月28日前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2、产业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成立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42号)。
(2)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9年12月11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43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44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45号)。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包括:嘉兴金燕公司、抚顺北方公司和茂名实华公司递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和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① 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2010年1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2010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0号)。2010年2月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
② 听取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10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1号)。2010年2月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上下游企业陈述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
③ 听取国外(地区)生产者意见陈述
2010年6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并于2010年7月7日听取了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7月13日、7月24日、8月5日和8月23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一)》(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二)》(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二)》)、《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三)》(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三)》)及《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四)》(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四)》)。
(4)接收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3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大陆申请人提交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相关主张的评论意见》(以下称《答卷评论意见》)。
2010年8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大陆申请人提交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台湾东联相关拜会补充材料的评论意见》(以下称《拜会评论意见》)。
(5)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2号)。2010年2月至3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嘉兴金燕公司、抚顺北方公司和茂名实华公司等3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本案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有关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6)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所有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7)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9月29日前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10年10月9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被调查产品描述与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中的描述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10、29221190、292212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Monoethanolamine 、Diethanolamine.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
四、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及中国大陆产业
(一)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在原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物理特性、化学性质、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因素后,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期终复审调查中,对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上没有区别,均为无色透明粘稠液体,稍有氨味,冷却时变成白色结晶固体,纯度、色度、相对密度、平均分子量等均相同,有吸湿性和强碱性,能与水、乙醇等混溶。
(2)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环氧乙烷氨解法是目前最主要的乙醇胺工业生产方法,即由环氧乙烷与氨发生多级开环加成反应,反应结束后进行脱氨脱水,再进行精馏得到乙醇胺产品。
(3)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在表面活性剂的生产、气体净化、多种基本药物的原料合成、聚氨脂等合成树脂的合成、纺织物整理剂、柔软剂、乳化剂的生产等诸多方面具有共同用途,二者能够互相替代。
(4)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相同或相似,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主要采用直接销售、分销或代理等销售形式,销售市场区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北、华南和西南等地。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客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用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2、根据中国大陆乙醇胺生产企业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中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及乙醇胺下游企业意见,调查机关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和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方面相同或相似,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嘉兴金燕公司、抚顺北方公司和茂名实华公司的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比例在50%以上,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本案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3家申请企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美国
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是美国*10登记应诉倾销调查的生产商,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卷。由于没有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马来西亚
由于没有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对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马来西亚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台湾地区
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地区*10登记应诉倾销调查的生产商。2010年1月12日,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递交乙醇胺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的函》,主动退出本次调查程序。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通过对日本乙醇胺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乙醇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的最终裁定中,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幅度为74%。措施实施期间,有一家日本乙醇胺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期间复审的调查结果表明,倾销依然存在。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至2009年,日本的乙醇胺产能一直维持在6万吨,产量在2006年稍有上升之后逐年下降。同期,开工率整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不断增加。2009年,开工率下降至57.50%,闲置产能达3.56万吨,闲置产能较大。如果其闲置产能得以释放,日本乙醇胺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日本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日本国内乙醇胺的消费量约为1.78万吨。2006年之后,消费量基本维持在2.50万吨左右。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9年,日本国内乙醇胺平均消费增长率为负值,而同期中国大陆市场的平均消费增长率为13.27%。以上表明,日本国内乙醇胺市场需求自2006年之后已经基本饱和。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自2005年以来,伴随产量的不断下降,日本乙醇胺出口总数量也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日本乙醇胺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却一直维持在40%以上。
以上分析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乙醇胺产能有所扩大,产量和开工率有所下降。同时,日本国内乙醇胺消费市场基本饱和,为消化剩余产能,日本乙醇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的下降一方面是因为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与其国内产量的下降有关。数据显示,尽管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却一直维持在60%以上。2005年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为61.46%,2009年这一比例达到79.43%。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上涨,只是在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带动了乙醇胺主要生产原料环氧乙烷价格的大幅上调。倾销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有所上升,但是倾销调查期内仍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倾销调查期内,日本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约为0.32万吨,其中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出口的数量占同期总出口量的99%以上。上述事实表明,低价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
上述调查表明,自2005年以来,日本乙醇胺产能保持不变,产量、开工率整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仍然较大;日本国内乙醇胺市场消费基本饱和,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依然很高。同时,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日本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国内需求不足的一种策略。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美国
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是美国*10登记应诉的生产商,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卷。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通过对美国乙醇胺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美国乙醇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最终裁定中,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幅度为20%-74%。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根据现有材料,调查机关未发现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变化。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美国是全球*5的乙醇胺生产国,产能占全球产能的比例在40%以上。2005年以来,美国乙醇胺产能整体呈增长趋势。同期,美国乙醇胺的产量基本稳定在50万吨左右,2009年产量稍有下降。开工率呈逐年下降趋势,由2005年的100.18%下降至2009年的82.42%。闲置产能不断增加,2009年美国乙醇胺闲置产能达到15.46万吨。如果将其闲置产能释放,美国乙醇胺的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至2009年,美国国内乙醇胺的消费量为稳定维持在40万吨以上。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9年,美国国内乙醇胺消费市场呈现负增长,明显低于同期中国大陆市场的平均消费增长情况。以上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国内乙醇胺市场需求已经基本饱和。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乙醇胺的出口数量增长较为明显,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逐年上升。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乙醇胺的出口数量较2005年增长了21.43%。可见,在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的情况下,美国乙醇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逐渐提高。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逐年攀升。同期,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也呈明显增长趋势。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为2.00万吨,较2005年增长了411%。2005年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为4.92%,2009年这一比例迅速提高到20.77%。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上涨,只是在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带动了乙醇胺主要生产原料环氧乙烷价格的大幅上调。倾销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有所上升,但是倾销调查期内仍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倾销调查期内,美国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为7.12万吨,其中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出口的数量占同期总出口量的62.80%。上述事实表明,低价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
5、第三国(地区)对美国出口乙醇胺的贸易限制措施
根据世贸组织(WTO)公布的资料,欧盟自1992年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在随后实施了反倾销措施。2008年10月25日,欧盟对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进行第三次期终复审调查,并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裁决,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
上述调查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乙醇胺产能提高,国内开工率下降导致闲置产能不断增加;美国国内乙醇胺需求疲软,市场趋于饱和,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逐步提高。同时,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美国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国内需求不足的一种策略,欧盟对美国乙醇胺长达18年的贸易限制是直接的证明。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马来西亚
由于没有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通过对马来西亚乙醇胺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马来西亚乙醇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马来西亚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的最终裁定中,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幅度为9%-74%。措施实施期间,有一家马来西亚乙醇胺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过期间复审,而后又撤销了复审申请。根据现有材料,调查机关未发现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变化。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产能一直维持在5.6万吨未发生变化。同期,产量呈小幅下降趋势,开工率也出现下滑,闲置产能不断增加。2009年开工率下降至65.28%,闲置产能达4.94万吨。如果其闲置产能得以释放,马来西亚乙醇胺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马来西亚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国内市场需求逐年萎缩。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国内市场乙醇胺消费量由1.88万吨降至0.70万吨,降幅达62.8%。以上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国内乙醇胺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自2005年以来,由于开工率下降,国内市场需求萎缩,马来西亚乙醇胺出口总数量呈增长趋势。同期,马来西亚乙醇胺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呈逐年增长趋势,由2005年的59.82%增长至2009年的84.51%。
以上分析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生产能力稳定,产量和开工率出现下降。同时,马来西亚国内乙醇胺消费市场日渐萎缩,为消化剩余产能,马来西亚乙醇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逐年增高。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同期,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也呈明显增长趋势。数据显示,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为2.29万吨,较2005年增长了56.00%。2005年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为55.47%,2009年这一比例提高到73.95%。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上涨,只是在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带动了乙醇胺主要生产原料环氧乙烷价格的大幅上调。倾销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有所上升,但是倾销调查期内仍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倾销调查期内,马来西亚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为2.75万吨,其中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出口的数量占同期出口总量的96.44%。上述事实表明,低价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
上述调查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产能稳定,国内开工率下降导致闲置产能不断增加;马来西亚国内乙醇胺需求萎缩,市场明显饱和,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逐步提高。同时,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马来西亚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国内需求不足的一种策略。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台湾地区
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地区*10登记应诉的生产商。登记应诉后,公司主动退出本次调查程序。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通过对台湾地区的乙醇胺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台湾地区乙醇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的最终裁定中,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幅度为20%-74%。措施实施期间,有一家台湾地区乙醇胺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根据调查结果,倾销依然存在。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2005年至2007年,台湾地区乙醇胺的产能一直维持在3万吨的水平。自2008年以来,产能扩大至6万吨。2005年至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的开工率整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逐年增多。如果其闲置产能得以释放,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岛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5年至2009年,尽管产能和产量增长明显,但是台湾地区乙醇胺消费量却未呈现明显增长,在2008年以后再次下滑。2009年,台湾地区消费量为0.71万吨,仅占同期总产量的15.50%。以上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乙醇胺市场需求已经趋于饱和。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台湾地区乙醇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一直居高不下。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数量为4.10万吨,占同期生产总量的89.62%。
以上分析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乙醇胺产能有所扩大,开工率下降,闲置产能增加。同时,台湾地区乙醇胺消费市场基本饱和,为消化剩余产能,台湾地区乙醇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上升主要是因为其产能产量扩大的原因。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为2.88万吨,较2005年增长了113.33%。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为70.24%,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上涨,只是在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带动了乙醇胺主要生产原料环氧乙烷价格的大幅上调。倾销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有所上升,但是倾销调查期内仍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为1.11万吨,其中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出口的数量占同期出口总量的99.24%以上。上述事实表明,低价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
上述调查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乙醇胺产能扩大,国内开工率下降导致闲置产能不断增加;台湾地区岛内乙醇胺市场需求萎缩,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同时,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台湾地区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岛内需求不足的一种策略。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三)倾销调查结论。
上述调查表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乙醇胺在倾销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对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共有3家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仅有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和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没有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和信息,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
(一)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恢复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进口价格持续下降,严重抑制和压低了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价格。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中国大陆产业增长受到抑制,产量增幅明显下降,开工率低位徘徊并呈下降趋势;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比,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萎缩,库存水平较高,市场份额维持在较低水平;就业人数减少,人均工资增长趋缓,劳动生产率呈下降趋势;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现金净流量严重不足,投资收益为负数,产业亏损严重,投融资能力下降。中国大陆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改善了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环境。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1、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9.67万吨、10.77万吨、13.14万吨和14.44万吨,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1.40%、22.05%和9.92%。2009年1-9月为11.95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5.17%。
2、中国大陆产业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2.58万吨、2.58万吨、2.58万吨和4.14万吨,2005年至2007年产能保持平稳,2008年比上年增长60.66%。2009年1-9月为4.74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85.55%。
3、中国大陆产业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1.19万吨、1.53万吨、1.76万吨和2.51万吨,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9.02%、15.08%和42.16%。2009年1-9月为2.79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53.39%。
4、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1.22万吨、1.52万吨、1.80万吨和2.31万吨,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4.66%、18.18%和28.57%。2009年1-9月为3.00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97.98%。
5、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12.61%、14.11%、13.67%和15.98%,2006年比上年提高1.50个百分点,2007年比上年降低0.45个百分点,2008年比上年提高2.32个百分点。2009年1-9月为25.13%,比上年同期提高13.09个百分点。
6、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降后升再降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13839.51元/吨、12479.16元/吨、14480.15元/吨和17085.60元/吨,2006年比上年下降9.83%,2007年、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03%和17.99%。2009年1-9月为8387.63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59.13%。
7、中国大陆产业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先升后降,总体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16870.09万元、18963.05万元、26003.33万元和39446.83万元,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41%、37.13%和51.70%。2009年1-9月为25175.71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9.10%。
8、中国大陆产业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税前利润大幅波动,大部分时间处于亏损状态。2005年至2007年分别亏损1147.46万元、1201.81万元和46.87万元,2006年比上年亏损增加4.74%,2007年比上年亏损减少96.10%。2008年扭亏为盈,利润为3599.54万元。2009年1-9月再次出现亏损,亏损额为2966.60万元。
9、中国大陆产业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大幅波动,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5.86%、-6.10%、-0.20%和13.09%,2006年比上年下降0.24个百分点,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5.89和13.30个百分点。2009年1-9月为-10.51%,比上年同期下降24.75个百分点。
10、中国大陆产业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期末库存总体呈波动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648.94吨、779.47吨、459.85吨和2368.95吨,2006年比上年增长20.11%,2007年比上年下降41.00%,2008年比上年增长415.16%。2009年1-9月为3363.34吨,比上年同期下降3.13%。
11、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46.12%、59.50%、68.47%和60.59%,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3.38和8.97个百分点,2008年比上年下降7.88个百分点。2009年1-9月为58.84%,比上年同期下降12.34个百分点,比2005年提高12.72个百分点。
12、中国大陆产业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282人、282人、246人和313人,2006年就业人数与上年持平,2007年比上年下降12.61%,2008年比上年增加27.20%。2009年1-9月为216人,比上年同期下降34.49%。
13、中国大陆产业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人均年工资水平分别为7424.06元、13135.09元、21441.67元和22111.27元,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76.93%、63.24%和3.12%。2009年1-9月为23513.8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89%。
14、中国大陆产业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劳动生产率分别为42.08吨/人、54.40吨/人、71.64吨/人和80.07吨/人,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提高29.29%、31.69%和11.77%。2009年1-9月为129.12吨/人,比上年同期增长134.14%。
15、中国大陆产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至2008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86.08万元、355.33万元、3248.25万元和6261.29万元,2006年由上年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变为流入,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提高814.16%和92.76%。2009年1-9月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6285.81万元,再次变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
16、中国大陆产业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尽管中国大陆产业生产能力不断扩大,但由于在2005年至2007年及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产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新建项目被迫推迟,部分企业甚至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对资金的回收及下一步投融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证据事实表明,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总体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开工率、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增长趋势,中国大陆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同时,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虽然在2007年和2008年得到一定恢复,但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和影响。2006年,进口被调查产品量增价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9.83%,亏损额比2005年增加4.74%,投资收益率为-6.10%,比上年下降0.24个百分点。2009年1-9月,随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进口价格大幅降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59.13%,销售收入下降19.10%,税前利润为-2966.60万元,再次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下降24.75个百分点,现金净流量由上年同期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上述调查显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中国大陆产业仍然比较脆弱,极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损害。
(二)中国大陆未来市场预测。
1、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之一,中国大陆乙醇胺消费市场总体保持旺盛。2005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统计,2005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67万吨、10.77万吨、13.14万吨和14.44万吨,年均增幅为14.33%;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为11.95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5.17%。预计2010年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将达到17.10万吨,2011年将达到18.65万吨。
2、中国大陆市场供应量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随着中国大陆乙醇胺市场需求的快速发展,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新建和扩建了一批乙醇胺生产装置。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统计,2005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乙醇胺总产能分别为4.44万吨、4.44万吨、5.24万吨和5.90万吨,年均增长9.94%;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乙醇胺产能为5.39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30.51%。2005年,中国大陆乙醇胺总产量为2.08万吨,2008年增长至3.62万吨,年平均增长20.29%;2009年1-9月增长至3.94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38.25%。
目前,中国大陆乙醇胺的供应与需求尚存在缺口,随着新建项目陆续建成投产,预计到2011年,中国大陆乙醇胺总产能将达到18.80万吨,届时中国大陆乙醇胺市场的供需状况将基本趋于平衡。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量及来自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合计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量分别为7.61万吨、8.24万吨、9.99万吨和10.86万吨,年均增长幅度为12.57%;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量为8.08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7.28%;2005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5.15万吨、5.60万吨、5.64万吨和6.60万吨,年均增长8.68%,2009年1-9月,中国大陆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为6.18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3.93%。2005年至2009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所占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的比例分别为67.59%、67.98%、56.41% 、60.81%和76.47%,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日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9年1-9月,从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1.93万吨、2.02万吨、1.34万吨、1.20万吨和1.02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5.33%、24.45%、13.43%、11.04%和12.59%,呈先降后升趋势。
1、出口能力。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日本乙醇胺产能平稳,保持在年产6.00万吨的水平。日本同期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78万吨、2.58万吨、2.68万吨、2.55万吨和2.44万吨。2005年至2009年,日本乙醇胺装置的开工率分别为78.83%、85.00%、76.33%、67.50%和57.50%,闲置产能增加。
2005年至2009年,日本乙醇胺产能与消费量差额分别为4.22万吨、3.42万吨、3.32万吨、3.45万吨和3.56万吨,占同期日本乙醇胺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70.33%、57.00%、55.33% 、57.50%和59.33%。调查期内,日本一直维持60%左右的产能需要依靠国外市场消化,具有较大的出口能力。
2、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日本乙醇胺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3.14万吨、2.73万吨、2.13万吨、1.78万吨和1.41万吨,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6.38%、53.53%、46.51%、43.95%和40.87%,占其国内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2.33%、45.50%、35.50%、29.67%和23.50%。日本乙醇胺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总体在较高水平。
3、对中国大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日本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1.93万吨、2.02万吨、1.34万吨和1.20万吨,2006年比上年增长4.50%,2007年、2008年分别比上年下降33.39%、10.68%;2009年1-9月为1.02万吨,比上年同期上升2.08%。调查期内,日本乙醇胺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5.33%、24.45%、13.43%、11.04%和12.59%,呈先降后升趋势。
2005年至2009年,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1.46%、73.99%、62.91%、67.42%和79.43%。中国大陆是日本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乙醇胺对外出口能力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度较高,中国大陆是日本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日本与中国大陆邻近,运途短、运费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可以迅速扩展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加大了其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增长的可能性。
美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9年1-9月,从美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0.39万吨、0.58万吨、0.56万吨、0.71万吨和1.56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14%、7.00%、5.62%、6.56%和19.36%,总体呈上升趋势。
1、出口能力。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是全球*5的乙醇胺生产国家,2005年至2009年,美国乙醇胺产能分别为51.01万吨、51.01万吨、53.59万吨、57.10万吨和57.10万吨,年均增幅为2.86%。2009年,美国乙醇胺产能占全球总产能的比重为42.28%。2005年至2009年,美国乙醇胺消费量分别为43.71万吨、44.13万吨、44.11万吨、43.90万吨和41.64万吨,年均降幅为1.21%。
2005年至2009年,美国乙醇胺产能和消费量差额分别为7.30万吨、6.88万吨、9.48万吨、13.20万吨和15.46万吨,占同期美国乙醇胺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4.31%、13.49%、17.69%、23.12%和27.08%,美国乙醇胺出口能力不断加强。
2、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美国乙醇胺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7.93万吨、7.68万吨、8.05万吨、8.40万吨和9.63万吨,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5.52%、15.08%、15.88%、16.54%和20.46%,占其国内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5.55%、15.06%、15.02%、14.71%和16.87%。美国乙醇胺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美国乙醇胺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3、对中国大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乙醇胺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美国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0.39万吨、0.58万吨、0.56万吨和0.71万吨,2006年比上年增长47.39%,2007年比上年下降2.70%,2008年比上年增长26.87%;2009年1-9月为1.56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19.71%。美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14%、7.00%、5.62%、6.56%和19.36%,总体呈上升趋势。
2005年至2009年,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92%、7.54%、6.96%、8.45%和20.77%,中国大陆是美国被调查产品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
4、其他国家(地区)对美国乙醇胺的贸易限制措施。根据WTO公布的资料,2008年10月25日,欧盟对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单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0年1月19日,欧盟对此次日落复审作出终裁,裁决对来自美国的乙醇胺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上述证据表明,美国是全球乙醇胺*5的生产国,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对外出口是美国乙醇胺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总体呈上升趋势。同时,如果终止对美国乙醇胺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受到其它国家(地区)反倾销措施制约的美国产品可能大规模涌入中国大陆市场,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幅增加。
马来西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9年1-9月,从马来西亚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1.47万吨、1.82万吨、2.31万吨、1.70万吨和1.49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9.33%、22.15%、23.14%、15.61%和18.48%,总体保持在较高水平。
1、出口能力。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产能平稳,保持在年产5.63万吨的水平。马来西亚同期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88万吨、1.46万吨、1.16万吨、1.02万吨和0.70万吨,年均降幅为21.88%。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开工率分别为78.69%、76.02%、77.26%、66.61%和65.28%,闲置产能增加。
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产能和消费量差额分别为3.75万吨、4.17万吨、4.47万吨、4.61万吨和4.93万吨,占同期马来西亚乙醇胺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6.61%、74.07%、79.40%、81.88%和87.57%。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一直维持80%左右的产能需要依靠国外市场消化,被调查产品的出口能力在不断增强。
2、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2.65万吨、2.88万吨、3.25万吨、2.81万吨和3.11万吨,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9.82%、67.29%、74.71%、74.93%和84.51%,占其国内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7.07%、51.15%、57.73%、49.91%和55.24%。马来西亚乙醇胺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总体呈上升趋势,其大量闲置产能需要通过寻求国外市场来消化。
3、对中国大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1.47万吨、1.82万吨、2.31万吨和1.70万吨,2006年、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4.02%和26.71%,2008年比上年下降26.68%;2009年1-9月为1.49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5.16%。调查期内,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9.33%、22.15%、23.14%、15.61%和18.48%,总体保持在较高水平。
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5.47%、63.19%、71.08%、60.50%和73.95%。中国大陆是马来西亚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产能保持稳定,但消费市场萎缩,出口能力不断增强,2009年产能和消费量差额占同期马来西亚乙醇胺总产能的比例达到87.57%,中国大陆是马来西亚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马来西亚与中国大陆邻近,运途短、运费低,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马来西亚可以迅速扩展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加大了其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增长的可能性。
台湾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9年1-9月,从台湾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1.35万吨、1.18万吨、1.42万吨、3.00万吨和2.10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7.79%、14.38%、14.22%、27.61%和26.04%,总体呈上升趋势。
1、出口能力。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为台湾地区*10的乙醇胺生产商,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决定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数据为基础,考察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能力。根据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2005年至2007年,台湾地区乙醇胺产能保持平稳,2008年比上年增长75.00%,2009年1-9月与上年同期产能持平。2005年至2007年,台湾地区乙醇胺消费量年均增长18.88%,2008年比上年下降9.93%,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2.96%。
调查期内,台湾地区60%以上的产能需要依靠外部市场消化,被调查产品的出口能力在不断增强。
2、对地区外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2.58万吨、2.15万吨、1.84万吨、4.00万吨和4.10万吨,年均增幅12.28%。2005年至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外出口数量占台湾地区总产能的平均比例在60%以上,台湾地区乙醇胺对地区外市场具有较高的依赖程度。
3、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1.35万吨、1.18万吨、1.42万吨和3.00万吨,2006年比上年下降12.53%,2007年、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9.95%、111.01%;2009年1-9月为2.10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20.96%。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7.79%、14.38%、14.22%、27.61%和26.04%,总体呈上升趋势。
2005年至2009年,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2.33%、54.88%、77.17%、75.00%和70.24%,总体呈上升趋势。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虽然台湾地区乙醇胺消费市场得到一定发展,但低于产能扩张速度,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能力在不断增强,对地区外市场具有较高的依赖程度,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邻近,运途短、运费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继续增加。
2010年7月7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陈述意见,并于2010年7月13日至8月23日提交了《拜会补充材料(一)(二)(三)(四)》,希望调查机关能够终止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理由如下:(1)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台湾*10一家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厂商,未来对中国大陆乙醇胺出口量将大幅下降。首先,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地区无扩产计划;其次,在中国大陆(扬州)投资的乙醇胺厂即将建成投产;再次,台湾地区本土消费量上升,对中国大陆以外市场的出口量将增加。(2)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将对中国大陆下游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是中国大陆面板业、草甘膦等产业的重要原料,继续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将加大下游产业成本,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下游产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申请人在其《拜会评论意见》中提出:
*9,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未来台湾地区乙醇胺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将大幅下降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首先,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扬州的投资项目尚未建设完成,即便建成投产之后,未来新产出产品与下游客户之间需要较长的时间磨合期,也会出现原材料供应量不足或者开工不顺而需要台湾厂产能支援扬州厂的情况。因此,扬州工厂在短时间内无法替代台湾地区的乙醇胺产品,仍需要台湾地区的出口供应。其次,台湾地区消费需求严重不足,产能严重过剩,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巨大,对中国大陆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再次,全球乙醇胺市场产能严重过剩、主要消费市场北美和西欧需求低迷,而中国大陆需求增长迅速,如果终止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过剩产能,台湾地区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力度,其对中国大陆乙醇胺的出口数量将大量增加。
第二,申请人认为,反倾销措施并未对中国大陆面板、草甘膦等下游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反而有利于其正常生产经营和良性发展。首先,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得到快速发展,装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稳定、性能可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完全可以替代包括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被调查产品。同时,在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上,参会下游企业均认为中国大陆乙醇胺企业产品质量不逊色于被调查进口产品。其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新建和扩建了一批生产装置,使得下游企业成为真正受益者并且有了充分的选择权,可以以合理较低价格购买乙醇胺产品,有利于其控制成本和稳定生产经营。再次,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了维持甚至扩大其市场份额,降价销售自然成为其有利的竞争手段。届时将很可能导致中国大陆乙醇胺产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不利于下游产业的稳定经营和规划以及合理预测、控制原材料成本。
调查机关认为:(1)2009年1-9月,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为26.04%,已成为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最多的地区;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以支持其提出的台湾地区消费量及对中国大陆以外市场出口量将增加的主张。(2)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乙醇胺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比,在含量、水分、色度等指标上都不存在差异,可以相互替代。随着新建项目陆续建成投产,中国大陆市场供应量也将进一步增加,预计未来中国大陆乙醇胺下游产业将会获得稳定、充足的原料供应,有利于下游产业的长远发展。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调查机关未接受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主张。
综上所述,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乙醇胺产能过剩,拥有较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地区)市场的依赖度高。
近年来,中国大陆乙醇胺市场需求一直保持旺盛增长,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国大陆乙醇胺消费增长速度高于全球消费增速。中国大陆是被调查国家(地区)对外出口的主要或重要目标市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市场可能继续成为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重要的出口市场,其对中国大陆的乙醇胺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预测
1、被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先降后升再降趋势。2005年至2009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分别为10832.10元/吨、10267.39元/吨、11261.63元/吨、18717.64元/吨和6516.64元/吨。2006年比上年下降5.21%,2007年、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9.68%和66.21%,2009年1-9月比上年下降66.68%。
环氧乙烷作为乙醇胺的主要原材料,约占其原材料成本的75%以上。调查期内,2005年至2008年,原油价格总体大幅上涨,以原油为原料的环氧乙烷价格相应上涨,导致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随着调查期后期国际原油价格的下跌,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开始呈现下降趋势。
倾销调查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被调查产品仍然存在倾销行为。目前进口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销售渠道上基本一致,价格对下游用户选择起重要作用。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趋势预测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先降后升再降趋势。2005年至2009年1-9月分别为13839.51元/吨、12479.16元/吨、14480.15元/吨、17085.60元/吨和8387.63元/吨,2006年比上年下降9.83%,2007、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03%、17.99%,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了59.13%。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一致。2005年至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均先降后升;2009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66.68%,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降幅为59.13%,单位毛利润为-190.23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03.73%。中国大陆产业对进口产品价格敏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价格变化的影响。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可能大量涌进中国大陆市场,被调查产品的降价空间可能转变为实际的降价幅度。中国大陆产业高度依赖中国大陆市场,届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将受到被调查产品更大的打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
(五)未来产业状况
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总体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开工率、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都在总体上保持了增长趋势。同时,2006年和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产业经营状况出现的不利趋势表明,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依然比较脆弱,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及市场环境变化反应敏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倾销调查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倾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大幅增长,市场竞争会日益加剧。中国大陆产业对中国大陆乙醇胺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届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性,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也将可能大幅下降,产销状况恶化,市场份额下降,企业盈利空间可能进一步缩减,亏损进一步加剧。
目前中国大陆产业为新建和扩建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下滑可能会对产业投资的回收和下一步投融资活动形成阻碍,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中国大陆部分企业停产或倒闭。
(六)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调查表明:
1、得益于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与反倾销措施实施前的损害状况相比,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2、2006年及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产业状况出现的不利趋势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3、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拥有庞大的出口能力,国内(地区内)消费需求有限,高度依赖出口市场。中国大陆是新兴的乙醇胺消费市场,发展前景极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有大幅增加的可能性。
4、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降价空间可能转变为实际的降价幅度,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可能会进一步受到被调查产品的打压,存在下滑的可能。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有可能再度遭受被调查产品的损害。
八、复审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论,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10、29221190、292212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Monoethanolamine 、Diethanolamine。
商务部对终止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0年11月14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2008年第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11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4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0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4年11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11月14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9年5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9年11月14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9年9月7日,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兴金燕公司)、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抚顺北方公司)和茂名实华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茂名实华公司)三家企业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美国、马来西亚驻华使馆,并委托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转交了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的通知。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13日发布年度第9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美国、马来西亚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国家驻华使馆,请其通知本国相关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同日,调查机关委托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转交了立案通知。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9年11月13日,调查机关在2009年第90号公告高顿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a1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时间内,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和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限内,应诉公司没有提交答卷。
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调查期内国际国内市场的乙醇胺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口头或书面意见陈述。
(4)听证会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
(5)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所有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6)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9月28日前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2、产业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成立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42号)。
(2)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9年12月11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43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44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45号)。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包括:嘉兴金燕公司、抚顺北方公司和茂名实华公司递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和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① 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2010年1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2010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0号)。2010年2月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
② 听取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10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1号)。2010年2月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上下游企业陈述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
③ 听取国外(地区)生产者意见陈述
2010年6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并于2010年7月7日听取了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7月13日、7月24日、8月5日和8月23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一)》(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二)》(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二)》)、《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三)》(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三)》)及《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四)》(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四)》)。
(4)接收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3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大陆申请人提交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相关主张的评论意见》(以下称《答卷评论意见》)。
2010年8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大陆申请人提交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台湾东联相关拜会补充材料的评论意见》(以下称《拜会评论意见》)。
(5)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2号)。2010年2月至3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嘉兴金燕公司、抚顺北方公司和茂名实华公司等3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本案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有关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6)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所有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7)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9月29日前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10年10月9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被调查产品描述与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中的描述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10、29221190、292212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Monoethanolamine 、Diethanolamine.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
四、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及中国大陆产业
(一)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在原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物理特性、化学性质、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因素后,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期终复审调查中,对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上没有区别,均为无色透明粘稠液体,稍有氨味,冷却时变成白色结晶固体,纯度、色度、相对密度、平均分子量等均相同,有吸湿性和强碱性,能与水、乙醇等混溶。
(2)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环氧乙烷氨解法是目前最主要的乙醇胺工业生产方法,即由环氧乙烷与氨发生多级开环加成反应,反应结束后进行脱氨脱水,再进行精馏得到乙醇胺产品。
(3)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在表面活性剂的生产、气体净化、多种基本药物的原料合成、聚氨脂等合成树脂的合成、纺织物整理剂、柔软剂、乳化剂的生产等诸多方面具有共同用途,二者能够互相替代。
(4)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相同或相似,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主要采用直接销售、分销或代理等销售形式,销售市场区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北、华南和西南等地。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客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用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2、根据中国大陆乙醇胺生产企业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中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及乙醇胺下游企业意见,调查机关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和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方面相同或相似,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中国大陆生产的乙醇胺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嘉兴金燕公司、抚顺北方公司和茂名实华公司的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比例在50%以上,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本案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3家申请企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美国
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是美国*10登记应诉倾销调查的生产商,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卷。由于没有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马来西亚
由于没有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对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马来西亚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台湾地区
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地区*10登记应诉倾销调查的生产商。2010年1月12日,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递交乙醇胺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的函》,主动退出本次调查程序。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通过对日本乙醇胺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乙醇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的最终裁定中,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幅度为74%。措施实施期间,有一家日本乙醇胺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期间复审的调查结果表明,倾销依然存在。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至2009年,日本的乙醇胺产能一直维持在6万吨,产量在2006年稍有上升之后逐年下降。同期,开工率整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不断增加。2009年,开工率下降至57.50%,闲置产能达3.56万吨,闲置产能较大。如果其闲置产能得以释放,日本乙醇胺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日本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日本国内乙醇胺的消费量约为1.78万吨。2006年之后,消费量基本维持在2.50万吨左右。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9年,日本国内乙醇胺平均消费增长率为负值,而同期中国大陆市场的平均消费增长率为13.27%。以上表明,日本国内乙醇胺市场需求自2006年之后已经基本饱和。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自2005年以来,伴随产量的不断下降,日本乙醇胺出口总数量也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日本乙醇胺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却一直维持在40%以上。
以上分析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乙醇胺产能有所扩大,产量和开工率有所下降。同时,日本国内乙醇胺消费市场基本饱和,为消化剩余产能,日本乙醇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的下降一方面是因为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与其国内产量的下降有关。数据显示,尽管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却一直维持在60%以上。2005年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为61.46%,2009年这一比例达到79.43%。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上涨,只是在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带动了乙醇胺主要生产原料环氧乙烷价格的大幅上调。倾销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有所上升,但是倾销调查期内仍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倾销调查期内,日本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约为0.32万吨,其中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出口的数量占同期总出口量的99%以上。上述事实表明,低价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
上述调查表明,自2005年以来,日本乙醇胺产能保持不变,产量、开工率整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仍然较大;日本国内乙醇胺市场消费基本饱和,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依然很高。同时,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日本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国内需求不足的一种策略。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美国
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是美国*10登记应诉的生产商,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卷。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通过对美国乙醇胺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美国乙醇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最终裁定中,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幅度为20%-74%。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根据现有材料,调查机关未发现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变化。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美国是全球*5的乙醇胺生产国,产能占全球产能的比例在40%以上。2005年以来,美国乙醇胺产能整体呈增长趋势。同期,美国乙醇胺的产量基本稳定在50万吨左右,2009年产量稍有下降。开工率呈逐年下降趋势,由2005年的100.18%下降至2009年的82.42%。闲置产能不断增加,2009年美国乙醇胺闲置产能达到15.46万吨。如果将其闲置产能释放,美国乙醇胺的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至2009年,美国国内乙醇胺的消费量为稳定维持在40万吨以上。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9年,美国国内乙醇胺消费市场呈现负增长,明显低于同期中国大陆市场的平均消费增长情况。以上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国内乙醇胺市场需求已经基本饱和。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乙醇胺的出口数量增长较为明显,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逐年上升。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乙醇胺的出口数量较2005年增长了21.43%。可见,在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的情况下,美国乙醇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逐渐提高。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逐年攀升。同期,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也呈明显增长趋势。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为2.00万吨,较2005年增长了411%。2005年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为4.92%,2009年这一比例迅速提高到20.77%。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上涨,只是在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带动了乙醇胺主要生产原料环氧乙烷价格的大幅上调。倾销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有所上升,但是倾销调查期内仍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倾销调查期内,美国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为7.12万吨,其中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出口的数量占同期总出口量的62.80%。上述事实表明,低价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
5、第三国(地区)对美国出口乙醇胺的贸易限制措施
根据世贸组织(WTO)公布的资料,欧盟自1992年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在随后实施了反倾销措施。2008年10月25日,欧盟对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进行第三次期终复审调查,并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裁决,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
上述调查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乙醇胺产能提高,国内开工率下降导致闲置产能不断增加;美国国内乙醇胺需求疲软,市场趋于饱和,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逐步提高。同时,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美国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国内需求不足的一种策略,欧盟对美国乙醇胺长达18年的贸易限制是直接的证明。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马来西亚
由于没有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通过对马来西亚乙醇胺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马来西亚乙醇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马来西亚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的最终裁定中,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幅度为9%-74%。措施实施期间,有一家马来西亚乙醇胺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过期间复审,而后又撤销了复审申请。根据现有材料,调查机关未发现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变化。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产能一直维持在5.6万吨未发生变化。同期,产量呈小幅下降趋势,开工率也出现下滑,闲置产能不断增加。2009年开工率下降至65.28%,闲置产能达4.94万吨。如果其闲置产能得以释放,马来西亚乙醇胺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马来西亚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国内市场需求逐年萎缩。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国内市场乙醇胺消费量由1.88万吨降至0.70万吨,降幅达62.8%。以上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国内乙醇胺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自2005年以来,由于开工率下降,国内市场需求萎缩,马来西亚乙醇胺出口总数量呈增长趋势。同期,马来西亚乙醇胺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呈逐年增长趋势,由2005年的59.82%增长至2009年的84.51%。
以上分析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生产能力稳定,产量和开工率出现下降。同时,马来西亚国内乙醇胺消费市场日渐萎缩,为消化剩余产能,马来西亚乙醇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逐年增高。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同期,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也呈明显增长趋势。数据显示,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为2.29万吨,较2005年增长了56.00%。2005年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为55.47%,2009年这一比例提高到73.95%。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上涨,只是在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带动了乙醇胺主要生产原料环氧乙烷价格的大幅上调。倾销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马来西亚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有所上升,但是倾销调查期内仍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倾销调查期内,马来西亚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为2.75万吨,其中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出口的数量占同期出口总量的96.44%。上述事实表明,低价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
上述调查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产能稳定,国内开工率下降导致闲置产能不断增加;马来西亚国内乙醇胺需求萎缩,市场明显饱和,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逐步提高。同时,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马来西亚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国内需求不足的一种策略。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台湾地区
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地区*10登记应诉的生产商。登记应诉后,公司主动退出本次调查程序。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通过对台湾地区的乙醇胺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台湾地区乙醇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a1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的最终裁定中,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幅度为20%-74%。措施实施期间,有一家台湾地区乙醇胺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根据调查结果,倾销依然存在。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2005年至2007年,台湾地区乙醇胺的产能一直维持在3万吨的水平。自2008年以来,产能扩大至6万吨。2005年至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的开工率整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逐年增多。如果其闲置产能得以释放,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岛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5年至2009年,尽管产能和产量增长明显,但是台湾地区乙醇胺消费量却未呈现明显增长,在2008年以后再次下滑。2009年,台湾地区消费量为0.71万吨,仅占同期总产量的15.50%。以上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乙醇胺市场需求已经趋于饱和。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台湾地区乙醇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一直居高不下。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数量为4.10万吨,占同期生产总量的89.62%。
以上分析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乙醇胺产能有所扩大,开工率下降,闲置产能增加。同时,台湾地区乙醇胺消费市场基本饱和,为消化剩余产能,台湾地区乙醇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上升主要是因为其产能产量扩大的原因。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为2.88万吨,较2005年增长了113.33%。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为70.24%,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上涨,只是在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带动了乙醇胺主要生产原料环氧乙烷价格的大幅上调。倾销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台湾地区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有所上升,但是倾销调查期内仍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为1.11万吨,其中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出口的数量占同期出口总量的99.24%以上。上述事实表明,低价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
上述调查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乙醇胺产能扩大,国内开工率下降导致闲置产能不断增加;台湾地区岛内乙醇胺市场需求萎缩,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同时,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台湾地区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岛内需求不足的一种策略。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三)倾销调查结论。
上述调查表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乙醇胺在倾销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对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共有3家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仅有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和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没有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和信息,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
(一)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恢复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进口价格持续下降,严重抑制和压低了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价格。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中国大陆产业增长受到抑制,产量增幅明显下降,开工率低位徘徊并呈下降趋势;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比,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萎缩,库存水平较高,市场份额维持在较低水平;就业人数减少,人均工资增长趋缓,劳动生产率呈下降趋势;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现金净流量严重不足,投资收益为负数,产业亏损严重,投融资能力下降。中国大陆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改善了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环境。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1、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9.67万吨、10.77万吨、13.14万吨和14.44万吨,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1.40%、22.05%和9.92%。2009年1-9月为11.95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5.17%。
2、中国大陆产业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2.58万吨、2.58万吨、2.58万吨和4.14万吨,2005年至2007年产能保持平稳,2008年比上年增长60.66%。2009年1-9月为4.74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85.55%。
3、中国大陆产业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1.19万吨、1.53万吨、1.76万吨和2.51万吨,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9.02%、15.08%和42.16%。2009年1-9月为2.79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53.39%。
4、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1.22万吨、1.52万吨、1.80万吨和2.31万吨,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4.66%、18.18%和28.57%。2009年1-9月为3.00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97.98%。
5、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12.61%、14.11%、13.67%和15.98%,2006年比上年提高1.50个百分点,2007年比上年降低0.45个百分点,2008年比上年提高2.32个百分点。2009年1-9月为25.13%,比上年同期提高13.09个百分点。
6、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降后升再降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13839.51元/吨、12479.16元/吨、14480.15元/吨和17085.60元/吨,2006年比上年下降9.83%,2007年、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03%和17.99%。2009年1-9月为8387.63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59.13%。
7、中国大陆产业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先升后降,总体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16870.09万元、18963.05万元、26003.33万元和39446.83万元,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41%、37.13%和51.70%。2009年1-9月为25175.71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9.10%。
8、中国大陆产业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税前利润大幅波动,大部分时间处于亏损状态。2005年至2007年分别亏损1147.46万元、1201.81万元和46.87万元,2006年比上年亏损增加4.74%,2007年比上年亏损减少96.10%。2008年扭亏为盈,利润为3599.54万元。2009年1-9月再次出现亏损,亏损额为2966.60万元。
9、中国大陆产业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大幅波动,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5.86%、-6.10%、-0.20%和13.09%,2006年比上年下降0.24个百分点,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5.89和13.30个百分点。2009年1-9月为-10.51%,比上年同期下降24.75个百分点。
10、中国大陆产业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期末库存总体呈波动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648.94吨、779.47吨、459.85吨和2368.95吨,2006年比上年增长20.11%,2007年比上年下降41.00%,2008年比上年增长415.16%。2009年1-9月为3363.34吨,比上年同期下降3.13%。
11、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46.12%、59.50%、68.47%和60.59%,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3.38和8.97个百分点,2008年比上年下降7.88个百分点。2009年1-9月为58.84%,比上年同期下降12.34个百分点,比2005年提高12.72个百分点。
12、中国大陆产业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282人、282人、246人和313人,2006年就业人数与上年持平,2007年比上年下降12.61%,2008年比上年增加27.20%。2009年1-9月为216人,比上年同期下降34.49%。
13、中国大陆产业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人均年工资水平分别为7424.06元、13135.09元、21441.67元和22111.27元,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76.93%、63.24%和3.12%。2009年1-9月为23513.8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89%。
14、中国大陆产业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劳动生产率分别为42.08吨/人、54.40吨/人、71.64吨/人和80.07吨/人,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提高29.29%、31.69%和11.77%。2009年1-9月为129.12吨/人,比上年同期增长134.14%。
15、中国大陆产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至2008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86.08万元、355.33万元、3248.25万元和6261.29万元,2006年由上年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变为流入,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提高814.16%和92.76%。2009年1-9月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6285.81万元,再次变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
16、中国大陆产业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尽管中国大陆产业生产能力不断扩大,但由于在2005年至2007年及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产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新建项目被迫推迟,部分企业甚至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对资金的回收及下一步投融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证据事实表明,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总体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开工率、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增长趋势,中国大陆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同时,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虽然在2007年和2008年得到一定恢复,但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和影响。2006年,进口被调查产品量增价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9.83%,亏损额比2005年增加4.74%,投资收益率为-6.10%,比上年下降0.24个百分点。2009年1-9月,随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进口价格大幅降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59.13%,销售收入下降19.10%,税前利润为-2966.60万元,再次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下降24.75个百分点,现金净流量由上年同期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上述调查显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中国大陆产业仍然比较脆弱,极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损害。
(二)中国大陆未来市场预测。
1、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之一,中国大陆乙醇胺消费市场总体保持旺盛。2005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统计,2005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67万吨、10.77万吨、13.14万吨和14.44万吨,年均增幅为14.33%;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为11.95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5.17%。预计2010年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将达到17.10万吨,2011年将达到18.65万吨。
2、中国大陆市场供应量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随着中国大陆乙醇胺市场需求的快速发展,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新建和扩建了一批乙醇胺生产装置。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统计,2005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乙醇胺总产能分别为4.44万吨、4.44万吨、5.24万吨和5.90万吨,年均增长9.94%;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乙醇胺产能为5.39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30.51%。2005年,中国大陆乙醇胺总产量为2.08万吨,2008年增长至3.62万吨,年平均增长20.29%;2009年1-9月增长至3.94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38.25%。
目前,中国大陆乙醇胺的供应与需求尚存在缺口,随着新建项目陆续建成投产,预计到2011年,中国大陆乙醇胺总产能将达到18.80万吨,届时中国大陆乙醇胺市场的供需状况将基本趋于平衡。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量及来自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合计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量分别为7.61万吨、8.24万吨、9.99万吨和10.86万吨,年均增长幅度为12.57%;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量为8.08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7.28%;2005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5.15万吨、5.60万吨、5.64万吨和6.60万吨,年均增长8.68%,2009年1-9月,中国大陆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为6.18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3.93%。2005年至2009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所占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的比例分别为67.59%、67.98%、56.41% 、60.81%和76.47%,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日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9年1-9月,从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1.93万吨、2.02万吨、1.34万吨、1.20万吨和1.02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5.33%、24.45%、13.43%、11.04%和12.59%,呈先降后升趋势。
1、出口能力。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日本乙醇胺产能平稳,保持在年产6.00万吨的水平。日本同期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78万吨、2.58万吨、2.68万吨、2.55万吨和2.44万吨。2005年至2009年,日本乙醇胺装置的开工率分别为78.83%、85.00%、76.33%、67.50%和57.50%,闲置产能增加。
2005年至2009年,日本乙醇胺产能与消费量差额分别为4.22万吨、3.42万吨、3.32万吨、3.45万吨和3.56万吨,占同期日本乙醇胺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70.33%、57.00%、55.33% 、57.50%和59.33%。调查期内,日本一直维持60%左右的产能需要依靠国外市场消化,具有较大的出口能力。
2、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日本乙醇胺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3.14万吨、2.73万吨、2.13万吨、1.78万吨和1.41万吨,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6.38%、53.53%、46.51%、43.95%和40.87%,占其国内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2.33%、45.50%、35.50%、29.67%和23.50%。日本乙醇胺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总体在较高水平。
3、对中国大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日本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1.93万吨、2.02万吨、1.34万吨和1.20万吨,2006年比上年增长4.50%,2007年、2008年分别比上年下降33.39%、10.68%;2009年1-9月为1.02万吨,比上年同期上升2.08%。调查期内,日本乙醇胺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5.33%、24.45%、13.43%、11.04%和12.59%,呈先降后升趋势。
2005年至2009年,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1.46%、73.99%、62.91%、67.42%和79.43%。中国大陆是日本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乙醇胺对外出口能力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度较高,中国大陆是日本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日本与中国大陆邻近,运途短、运费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可以迅速扩展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加大了其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增长的可能性。
美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9年1-9月,从美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0.39万吨、0.58万吨、0.56万吨、0.71万吨和1.56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14%、7.00%、5.62%、6.56%和19.36%,总体呈上升趋势。
1、出口能力。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是全球*5的乙醇胺生产国家,2005年至2009年,美国乙醇胺产能分别为51.01万吨、51.01万吨、53.59万吨、57.10万吨和57.10万吨,年均增幅为2.86%。2009年,美国乙醇胺产能占全球总产能的比重为42.28%。2005年至2009年,美国乙醇胺消费量分别为43.71万吨、44.13万吨、44.11万吨、43.90万吨和41.64万吨,年均降幅为1.21%。
2005年至2009年,美国乙醇胺产能和消费量差额分别为7.30万吨、6.88万吨、9.48万吨、13.20万吨和15.46万吨,占同期美国乙醇胺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4.31%、13.49%、17.69%、23.12%和27.08%,美国乙醇胺出口能力不断加强。
2、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美国乙醇胺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7.93万吨、7.68万吨、8.05万吨、8.40万吨和9.63万吨,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5.52%、15.08%、15.88%、16.54%和20.46%,占其国内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5.55%、15.06%、15.02%、14.71%和16.87%。美国乙醇胺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美国乙醇胺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3、对中国大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乙醇胺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美国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0.39万吨、0.58万吨、0.56万吨和0.71万吨,2006年比上年增长47.39%,2007年比上年下降2.70%,2008年比上年增长26.87%;2009年1-9月为1.56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19.71%。美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14%、7.00%、5.62%、6.56%和19.36%,总体呈上升趋势。
2005年至2009年,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92%、7.54%、6.96%、8.45%和20.77%,中国大陆是美国被调查产品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
4、其他国家(地区)对美国乙醇胺的贸易限制措施。根据WTO公布的资料,2008年10月25日,欧盟对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单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0年1月19日,欧盟对此次日落复审作出终裁,裁决对来自美国的乙醇胺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上述证据表明,美国是全球乙醇胺*5的生产国,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对外出口是美国乙醇胺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总体呈上升趋势。同时,如果终止对美国乙醇胺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受到其它国家(地区)反倾销措施制约的美国产品可能大规模涌入中国大陆市场,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幅增加。
马来西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9年1-9月,从马来西亚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1.47万吨、1.82万吨、2.31万吨、1.70万吨和1.49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9.33%、22.15%、23.14%、15.61%和18.48%,总体保持在较高水平。
1、出口能力。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产能平稳,保持在年产5.63万吨的水平。马来西亚同期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88万吨、1.46万吨、1.16万吨、1.02万吨和0.70万吨,年均降幅为21.88%。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开工率分别为78.69%、76.02%、77.26%、66.61%和65.28%,闲置产能增加。
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产能和消费量差额分别为3.75万吨、4.17万吨、4.47万吨、4.61万吨和4.93万吨,占同期马来西亚乙醇胺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6.61%、74.07%、79.40%、81.88%和87.57%。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一直维持80%左右的产能需要依靠国外市场消化,被调查产品的出口能力在不断增强。
2、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乙醇胺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2.65万吨、2.88万吨、3.25万吨、2.81万吨和3.11万吨,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9.82%、67.29%、74.71%、74.93%和84.51%,占其国内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7.07%、51.15%、57.73%、49.91%和55.24%。马来西亚乙醇胺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总体呈上升趋势,其大量闲置产能需要通过寻求国外市场来消化。
3、对中国大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1.47万吨、1.82万吨、2.31万吨和1.70万吨,2006年、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4.02%和26.71%,2008年比上年下降26.68%;2009年1-9月为1.49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5.16%。调查期内,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9.33%、22.15%、23.14%、15.61%和18.48%,总体保持在较高水平。
2005年至2009年,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5.47%、63.19%、71.08%、60.50%和73.95%。中国大陆是马来西亚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马来西亚乙醇胺产能保持稳定,但消费市场萎缩,出口能力不断增强,2009年产能和消费量差额占同期马来西亚乙醇胺总产能的比例达到87.57%,中国大陆是马来西亚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马来西亚与中国大陆邻近,运途短、运费低,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马来西亚可以迅速扩展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加大了其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增长的可能性。
台湾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9年1-9月,从台湾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1.35万吨、1.18万吨、1.42万吨、3.00万吨和2.10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7.79%、14.38%、14.22%、27.61%和26.04%,总体呈上升趋势。
1、出口能力。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为台湾地区*10的乙醇胺生产商,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决定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数据为基础,考察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能力。根据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2005年至2007年,台湾地区乙醇胺产能保持平稳,2008年比上年增长75.00%,2009年1-9月与上年同期产能持平。2005年至2007年,台湾地区乙醇胺消费量年均增长18.88%,2008年比上年下降9.93%,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2.96%。
调查期内,台湾地区60%以上的产能需要依靠外部市场消化,被调查产品的出口能力在不断增强。
2、对地区外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2.58万吨、2.15万吨、1.84万吨、4.00万吨和4.10万吨,年均增幅12.28%。2005年至2009年,台湾地区乙醇胺对外出口数量占台湾地区总产能的平均比例在60%以上,台湾地区乙醇胺对地区外市场具有较高的依赖程度。
3、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1.35万吨、1.18万吨、1.42万吨和3.00万吨,2006年比上年下降12.53%,2007年、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9.95%、111.01%;2009年1-9月为2.10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20.96%。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7.79%、14.38%、14.22%、27.61%和26.04%,总体呈上升趋势。
2005年至2009年,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2.33%、54.88%、77.17%、75.00%和70.24%,总体呈上升趋势。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虽然台湾地区乙醇胺消费市场得到一定发展,但低于产能扩张速度,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能力在不断增强,对地区外市场具有较高的依赖程度,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乙醇胺出口的*5市场。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邻近,运途短、运费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继续增加。
2010年7月7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陈述意见,并于2010年7月13日至8月23日提交了《拜会补充材料(一)(二)(三)(四)》,希望调查机关能够终止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理由如下:(1)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台湾*10一家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厂商,未来对中国大陆乙醇胺出口量将大幅下降。首先,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地区无扩产计划;其次,在中国大陆(扬州)投资的乙醇胺厂即将建成投产;再次,台湾地区本土消费量上升,对中国大陆以外市场的出口量将增加。(2)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将对中国大陆下游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是中国大陆面板业、草甘膦等产业的重要原料,继续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将加大下游产业成本,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下游产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申请人在其《拜会评论意见》中提出:
*9,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未来台湾地区乙醇胺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将大幅下降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首先,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扬州的投资项目尚未建设完成,即便建成投产之后,未来新产出产品与下游客户之间需要较长的时间磨合期,也会出现原材料供应量不足或者开工不顺而需要台湾厂产能支援扬州厂的情况。因此,扬州工厂在短时间内无法替代台湾地区的乙醇胺产品,仍需要台湾地区的出口供应。其次,台湾地区消费需求严重不足,产能严重过剩,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巨大,对中国大陆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再次,全球乙醇胺市场产能严重过剩、主要消费市场北美和西欧需求低迷,而中国大陆需求增长迅速,如果终止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巨大的过剩产能,台湾地区很可能加大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力度,其对中国大陆乙醇胺的出口数量将大量增加。
第二,申请人认为,反倾销措施并未对中国大陆面板、草甘膦等下游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反而有利于其正常生产经营和良性发展。首先,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得到快速发展,装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稳定、性能可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完全可以替代包括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被调查产品。同时,在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上,参会下游企业均认为中国大陆乙醇胺企业产品质量不逊色于被调查进口产品。其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新建和扩建了一批生产装置,使得下游企业成为真正受益者并且有了充分的选择权,可以以合理较低价格购买乙醇胺产品,有利于其控制成本和稳定生产经营。再次,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了维持甚至扩大其市场份额,降价销售自然成为其有利的竞争手段。届时将很可能导致中国大陆乙醇胺产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不利于下游产业的稳定经营和规划以及合理预测、控制原材料成本。
调查机关认为:(1)2009年1-9月,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为26.04%,已成为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最多的地区;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以支持其提出的台湾地区消费量及对中国大陆以外市场出口量将增加的主张。(2)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乙醇胺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比,在含量、水分、色度等指标上都不存在差异,可以相互替代。随着新建项目陆续建成投产,中国大陆市场供应量也将进一步增加,预计未来中国大陆乙醇胺下游产业将会获得稳定、充足的原料供应,有利于下游产业的长远发展。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调查机关未接受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主张。
综上所述,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乙醇胺产能过剩,拥有较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地区)市场的依赖度高。
近年来,中国大陆乙醇胺市场需求一直保持旺盛增长,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国大陆乙醇胺消费增长速度高于全球消费增速。中国大陆是被调查国家(地区)对外出口的主要或重要目标市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市场可能继续成为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重要的出口市场,其对中国大陆的乙醇胺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预测
1、被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先降后升再降趋势。2005年至2009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分别为10832.10元/吨、10267.39元/吨、11261.63元/吨、18717.64元/吨和6516.64元/吨。2006年比上年下降5.21%,2007年、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9.68%和66.21%,2009年1-9月比上年下降66.68%。
环氧乙烷作为乙醇胺的主要原材料,约占其原材料成本的75%以上。调查期内,2005年至2008年,原油价格总体大幅上涨,以原油为原料的环氧乙烷价格相应上涨,导致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随着调查期后期国际原油价格的下跌,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开始呈现下降趋势。
倾销调查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被调查产品仍然存在倾销行为。目前进口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销售渠道上基本一致,价格对下游用户选择起重要作用。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趋势预测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先降后升再降趋势。2005年至2009年1-9月分别为13839.51元/吨、12479.16元/吨、14480.15元/吨、17085.60元/吨和8387.63元/吨,2006年比上年下降9.83%,2007、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03%、17.99%,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了59.13%。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一致。2005年至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均先降后升;2009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66.68%,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降幅为59.13%,单位毛利润为-190.23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03.73%。中国大陆产业对进口产品价格敏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价格变化的影响。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可能大量涌进中国大陆市场,被调查产品的降价空间可能转变为实际的降价幅度。中国大陆产业高度依赖中国大陆市场,届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将受到被调查产品更大的打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
(五)未来产业状况
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总体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开工率、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都在总体上保持了增长趋势。同时,2006年和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产业经营状况出现的不利趋势表明,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依然比较脆弱,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及市场环境变化反应敏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倾销调查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倾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大幅增长,市场竞争会日益加剧。中国大陆产业对中国大陆乙醇胺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届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性,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也将可能大幅下降,产销状况恶化,市场份额下降,企业盈利空间可能进一步缩减,亏损进一步加剧。
目前中国大陆产业为新建和扩建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下滑可能会对产业投资的回收和下一步投融资活动形成阻碍,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中国大陆部分企业停产或倒闭。
(六)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调查表明:
1、得益于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与反倾销措施实施前的损害状况相比,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2、2006年及2009年1-9月中国大陆产业状况出现的不利趋势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3、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拥有庞大的出口能力,国内(地区内)消费需求有限,高度依赖出口市场。中国大陆是新兴的乙醇胺消费市场,发展前景极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有大幅增加的可能性。
4、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降价空间可能转变为实际的降价幅度,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可能会进一步受到被调查产品的打压,存在下滑的可能。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有可能再度遭受被调查产品的损害。
八、复审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论,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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