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需要,为了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得到充分应用,增加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按核定企业所得税额征收”类型的企业,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行业分析情况表。同时,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按本通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填报说明执行(详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中的附件同时废止。
二、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升级运用工作
升级后的汇算清缴系统增加了汇算清缴基础数据的审核校验、重要税前扣除项目列示、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增强了主要综合指标的数据显示和导出功能,对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工作顺利开展。
(一)要按照调整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间关系、数据提取口径等内容,进行数据采集、汇总、分析,汇算清缴汇总报表内容要完整、报表数据要准确、报送要及时。
(二)升级后的汇算清缴系统安装文件及使用说明在税务总局内网(FTP://所得税司/综合处/汇算清缴)下载。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升级后的汇算清缴系统调整数据接口规范。
(三)对汇算清缴系统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不得超越权限自行修改汇算清缴系统中的技术参数和数据。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需要,为了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得到充分应用,增加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按核定企业所得税额征收”类型的企业,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行业分析情况表。同时,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按本通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填报说明执行(详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中的附件同时废止。
二、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升级运用工作
升级后的汇算清缴系统增加了汇算清缴基础数据的审核校验、重要税前扣除项目列示、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增强了主要综合指标的数据显示和导出功能,对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工作顺利开展。
(一)要按照调整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间关系、数据提取口径等内容,进行数据采集、汇总、分析,汇算清缴汇总报表内容要完整、报表数据要准确、报送要及时。
(二)升级后的汇算清缴系统安装文件及使用说明在税务总局内网(FTP://所得税司/综合处/汇算清缴)下载。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升级后的汇算清缴系统调整数据接口规范。
(三)对汇算清缴系统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不得超越权限自行修改汇算清缴系统中的技术参数和数据。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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