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本文件自2013.01.01日起废止。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各季度,华能国际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当年华能国际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均应为零。但由于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而是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的规定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导致当年共预征企业所得税款152132157.69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规定,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预征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2009年度的预缴税款。
二、与华能国际存在类似情况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即2008年各个预缴月份或季度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不应该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但存在部分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各季度,华能国际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当年华能国际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均应为零。但由于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而是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的规定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导致当年共预征企业所得税款152132157.69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规定,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预征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2009年度的预缴税款。
二、与华能国际存在类似情况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即2008年各个预缴月份或季度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不应该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但存在部分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