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房屋权属。为明确有关契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
二、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问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因此,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划拨用地,不征契税。
抄送:中国农业银行
2008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房屋权属。为明确有关契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
二、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问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因此,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划拨用地,不征契税。
抄送:中国农业银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