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3次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为了做好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及上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上报工作
(一)采集范围
1、国产车辆:本辖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应税车辆。
2、进口车辆:进口的全部应税车辆。
(二)采集单位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三) 车价采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货便函[2009]07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上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应认真做好本地区车价信息采集的组织工作,对本地区采集上报的车价信息各项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避免漏报、错报情况的发生。
2、2009年第3期车价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进行采集,并于7月7日前上传总局。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货便函[2009]070号)中《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的内容上报EXCEL表。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将采集、审核、汇总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通过FTP于7月7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为://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购税处/车购税车价信息备案/2009年第3次车价信息。
3、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同时填写( )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及()市、地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通过FTP于7月7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两表可通过总局FTP服务器下载,总局FTP服务器为: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
(五)其它要求
今后车价信息的采集、上传、汇总工作,总局如有特殊要求将发文通知各地,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规定的时间采集、上报,并按照本通知第四条上报的要求规定执行,我司将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为了做好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及上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上报工作
(一)采集范围
1、国产车辆:本辖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应税车辆。
2、进口车辆:进口的全部应税车辆。
(二)采集单位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三) 车价采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货便函[2009]07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上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应认真做好本地区车价信息采集的组织工作,对本地区采集上报的车价信息各项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避免漏报、错报情况的发生。
2、2009年第3期车价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进行采集,并于7月7日前上传总局。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货便函[2009]070号)中《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的内容上报EXCEL表。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将采集、审核、汇总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通过FTP于7月7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为://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购税处/车购税车价信息备案/2009年第3次车价信息。
3、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同时填写( )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及()市、地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通过FTP于7月7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两表可通过总局FTP服务器下载,总局FTP服务器为: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
(五)其它要求
今后车价信息的采集、上传、汇总工作,总局如有特殊要求将发文通知各地,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规定的时间采集、上报,并按照本通知第四条上报的要求规定执行,我司将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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