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8]2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14号)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新茂林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的反倾销税税率按照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税委会[2003]14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8]2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14号)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新茂林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的反倾销税税率按照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税委会[2003]14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