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仍就地缴纳,并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原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其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汇总纳税,并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
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入库和退税手续时,要分清税款所属期限。上述企业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01~39项、50项科目(企业所得税退税使用10105款下01~34项、99项科目),不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40~43项和企业所得税退税10105款下35项科目。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40~43项和企业所得税退税10105款下35项科目。
二、《通知》规定,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的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其缴纳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本补充通知所附的“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科目对照表”中修订后的有关科目缴库,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其中,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等15户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多分享的部分,专项上解中央,由财政部按照原核定的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三、此前按原科目10104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入库资金,需按修订后的《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至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附件: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科目对照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仍就地缴纳,并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原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其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汇总纳税,并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
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入库和退税手续时,要分清税款所属期限。上述企业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01~39项、50项科目(企业所得税退税使用10105款下01~34项、99项科目),不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40~43项和企业所得税退税10105款下35项科目。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40~43项和企业所得税退税10105款下35项科目。
二、《通知》规定,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的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其缴纳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本补充通知所附的“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科目对照表”中修订后的有关科目缴库,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其中,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等15户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多分享的部分,专项上解中央,由财政部按照原核定的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三、此前按原科目10104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入库资金,需按修订后的《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至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附件: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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