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本文件自2012.07.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9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9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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