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规范项目新开工的条件,加强已立项项目开工审批管理。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完各种建设程序,办理完各项相关手续后,才能申请开工。
二、 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按照立项批准的规模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在完成征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二上”预算后,才能按照规定批准开工。对未完成征地或按照上述规定尚未落实资金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开工。
三、 对违反建设管理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单位承担,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规范项目新开工的条件,加强已立项项目开工审批管理。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完各种建设程序,办理完各项相关手续后,才能申请开工。
二、 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按照立项批准的规模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在完成征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二上”预算后,才能按照规定批准开工。对未完成征地或按照上述规定尚未落实资金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开工。
三、 对违反建设管理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单位承担,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