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油暂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本条自2009.03.18日起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轻烃为原料加工生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7]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217-2005)行业标准规定:原油(oil),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石油,是指原存在于地下储集体中,在采至地面后的正常压力和温度下,未经加工的、以脱气的呈液态或半固体状态的那部分石油;天然气(gas),是指天然存在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以及各种元素的混合物,在地层条件下呈气态,或者溶解于油、水中,在地面标准条件下只呈气态。
鉴于石油与天然气在物理性质上是不同的两种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利用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暂不征收消费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轻烃为原料加工生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7]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217-2005)行业标准规定:原油(oil),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石油,是指原存在于地下储集体中,在采至地面后的正常压力和温度下,未经加工的、以脱气的呈液态或半固体状态的那部分石油;天然气(gas),是指天然存在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以及各种元素的混合物,在地层条件下呈气态,或者溶解于油、水中,在地面标准条件下只呈气态。
鉴于石油与天然气在物理性质上是不同的两种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利用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暂不征收消费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