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供电企业在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涉税情况,现就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供电企业在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涉税情况,现就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