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详见附件1 )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6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上文随文转发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每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签发进口种用审批表
其中,与农、林业生产和科研密切相关的进口种源,应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 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 国家林业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 和《 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 (样式详见附件2 、3 、4 、5 )。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分别由相关进口单位出具《 进日种犬审批函》 (样式详见附件6 、7 、8 )。
免税进口种源数量只限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结转。
二、货物进口前,进口单位应持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审核符合免税范围的,主管地海关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征免性质代码“898”)。进口地海关验凭主管地海关出具的《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种源进人国内市场后,海关不再进行后续监管。
四、每年上半年、年终结束后的15 日内,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进口种犬单位需将进口审批情况汇总后制表(附电子数据),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和财政部关税司备案。
五、对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底到期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凭保放行的通知》(署税发[2005]483号)规定办理担何放行手续的进口种源,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免税和退保结案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详见附件1 )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6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上文随文转发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每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签发进口种用审批表
其中,与农、林业生产和科研密切相关的进口种源,应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 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 国家林业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 和《 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 (样式详见附件2 、3 、4 、5 )。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分别由相关进口单位出具《 进日种犬审批函》 (样式详见附件6 、7 、8 )。
免税进口种源数量只限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结转。
二、货物进口前,进口单位应持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审核符合免税范围的,主管地海关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征免性质代码“898”)。进口地海关验凭主管地海关出具的《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种源进人国内市场后,海关不再进行后续监管。
四、每年上半年、年终结束后的15 日内,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进口种犬单位需将进口审批情况汇总后制表(附电子数据),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和财政部关税司备案。
五、对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底到期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凭保放行的通知》(署税发[2005]483号)规定办理担何放行手续的进口种源,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免税和退保结案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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