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底到期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凭保放行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关于2005 年底到期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已联合行文上报国务院。联合上报稿中建议在“十一五”期间继续执行或保留执行并作调整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共有11 项(详见附件)。为严格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公告》 (2005 年第43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前提下,使“十五”期间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平稳过渡到“十一五”期间,在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不包括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9、四、五项)的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的货物,自2006 年1 月1 日起,准予先凭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办理放行手续。待国务院正式批准继续执行或保留执行并作调整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后,总署再行通知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和退保结案手续。
对于总署已下发2005 年度免税商品清单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的清单内商品,在2006 年内到货的,原则上仍可按2005 年度免税商品清单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关于2005 年底到期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已联合行文上报国务院。联合上报稿中建议在“十一五”期间继续执行或保留执行并作调整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共有11 项(详见附件)。为严格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公告》 (2005 年第43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前提下,使“十五”期间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平稳过渡到“十一五”期间,在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不包括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9、四、五项)的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的货物,自2006 年1 月1 日起,准予先凭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办理放行手续。待国务院正式批准继续执行或保留执行并作调整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后,总署再行通知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和退保结案手续。
对于总署已下发2005 年度免税商品清单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的清单内商品,在2006 年内到货的,原则上仍可按2005 年度免税商品清单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