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2号关于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税率有关问题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本文件自2010.12.06日起废止。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4号以及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税收的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就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当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可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等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应先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出减半的税率,再与相应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取低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但对于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情况,一律按暂定最惠国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不再享受关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在配额内进口的,按关税配额税率减半计征关税。
三、对正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货物,不再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贸易救济措施终止后,恢复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
四、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现行边贸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征收税款保证金的按照本公告规定转税入库,已征收税款的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4号以及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税收的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就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当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可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等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应先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出减半的税率,再与相应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取低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但对于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情况,一律按暂定最惠国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不再享受关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在配额内进口的,按关税配额税率减半计征关税。
三、对正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货物,不再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贸易救济措施终止后,恢复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
四、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现行边贸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征收税款保证金的按照本公告规定转税入库,已征收税款的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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