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9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2月, 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与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技术许可和技术支持协议》(合同号分别为:04USSHY43ZZD00001, 04USSHY43ZZD00002),转让激光打印技术和数码影像技术、喷墨打印技术等专有技术及产品商标许可。鉴于上述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第1项的规定,同意对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你局《关于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9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2月, 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与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技术许可和技术支持协议》(合同号分别为:04USSHY43ZZD00001, 04USSHY43ZZD00002),转让激光打印技术和数码影像技术、喷墨打印技术等专有技术及产品商标许可。鉴于上述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第1项的规定,同意对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