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5年第22号公告--关于纺织品出口关税调整问题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文件,本文自2007.8.16日起停止执行。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纺织品出口关税做如下调整:
一、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5项8位税目下的6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具体产品及税率见本公告附件1。
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80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具体产品见本公告附件2。
除上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纺织品继续按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率征收出口关税。
二、纺织品出口征税的监管方式仍然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4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自2005年6月10日起,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的纺织品,可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发内地加工证明,从内地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有关证明格式及操作办法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 提高出口关税税率产品清单
2. 停止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纺织品出口关税做如下调整:
一、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5项8位税目下的6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具体产品及税率见本公告附件1。
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80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具体产品见本公告附件2。
除上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纺织品继续按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率征收出口关税。
二、纺织品出口征税的监管方式仍然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4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自2005年6月10日起,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的纺织品,可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发内地加工证明,从内地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有关证明格式及操作办法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 提高出口关税税率产品清单
2. 停止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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