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关于申请免征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基金收益企业所得税和陈嘉庚科学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陈字[2005]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获奖者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款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颁发的科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关于申请免征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基金收益企业所得税和陈嘉庚科学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陈字[2005]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获奖者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款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颁发的科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