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北京、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中轻总公司关于2004年度费用分摊办法的申请》(中轻总[2005]2810/04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 业 名 称 合计金额(万元) 所在地
1.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 143 北京市东城区
2.中国纸张纸浆进出口公司 459 北京市东城区
3.中轻鞋帽进出口公司 288 北京市东城区
4.中轻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440 北京市东城区
5.中轻箱包劳动保护用品进出口公司 168 北京市东城区
6.中轻日用百货进出口公司 276 北京市东城区
7.中轻三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7 北京市东城区
8.中轻东方进出口公司 300 北京市东城区
9.华光国际运输总公司 25 北京市东城区
10.中轻深圳进出口公司 30 深圳市
11.广州中轻进出口公司 108 广东省广州市
12.中轻大连进出口公司 30 大连市
13.宁波中轻进出口有限公司 132 宁波市
14.中轻建材进出口公司 6 北京市
15.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公司 48 北京市
合 计 2600
近接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中轻总公司关于2004年度费用分摊办法的申请》(中轻总[2005]2810/04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 业 名 称 合计金额(万元) 所在地
1.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 143 北京市东城区
2.中国纸张纸浆进出口公司 459 北京市东城区
3.中轻鞋帽进出口公司 288 北京市东城区
4.中轻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440 北京市东城区
5.中轻箱包劳动保护用品进出口公司 168 北京市东城区
6.中轻日用百货进出口公司 276 北京市东城区
7.中轻三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7 北京市东城区
8.中轻东方进出口公司 300 北京市东城区
9.华光国际运输总公司 25 北京市东城区
10.中轻深圳进出口公司 30 深圳市
11.广州中轻进出口公司 108 广东省广州市
12.中轻大连进出口公司 30 大连市
13.宁波中轻进出口有限公司 132 宁波市
14.中轻建材进出口公司 6 北京市
15.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公司 48 北京市
合 计 2600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