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未锻轧铝加工贸易出口征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总署2004年第46号公告明确对未锻轧铝(税号76010000)征收出口关税。根据政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监管方式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均征收出口关税(监管方式见附件)。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不适用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以及相关通知的征税规定。
三、出口未锻轧铝的完税价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境外之间进出的未锻轧铝,除本公告规定以外,仍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表
监管方式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监管方式全称
0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0513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0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1215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
4019 边境小额 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
9739 其他贸易 其他贸易
一、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监管方式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均征收出口关税(监管方式见附件)。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不适用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以及相关通知的征税规定。
三、出口未锻轧铝的完税价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境外之间进出的未锻轧铝,除本公告规定以外,仍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表
监管方式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监管方式全称
0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0513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0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1215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
4019 边境小额 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
9739 其他贸易 其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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