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中有关损失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上海、山东、河南、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安徽、福建、厦门、湖北、湖南、深圳、重庆、新疆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吉林、青岛、四川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的重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汽财务公司)重组中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对重汽财务公司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名单见附件)因免除重汽财务公司2001年7月31日前所欠付的利息以及欠付本金打折后一次性偿还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债权人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对重汽财务公司相应增加的收益,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的重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汽财务公司)重组中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对重汽财务公司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名单见附件)因免除重汽财务公司2001年7月31日前所欠付的利息以及欠付本金打折后一次性偿还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债权人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对重汽财务公司相应增加的收益,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