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等2户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等2户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请示》(豫国税发[2004]2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是一家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范围为天然气管道的铺设、管网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道燃气炉具及设备的销售。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经营范围为负责"川气入宜"工程中红花套分属站到天然气末端用户工程建设和管理,属于国家川气东输工程的组成部分。上述两家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工程的设计,管道、管网的建设、维修及维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9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关于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等2户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请示》(豫国税发[2004]2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是一家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范围为天然气管道的铺设、管网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道燃气炉具及设备的销售。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经营范围为负责"川气入宜"工程中红花套分属站到天然气末端用户工程建设和管理,属于国家川气东输工程的组成部分。上述两家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工程的设计,管道、管网的建设、维修及维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9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