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加盖“已抵扣”印章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法[2004]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工作中,可否在已经进行抵扣税款的凭证上加盖:“已抵扣”印章,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某些地区税务机关为了防止重复抵扣税款和加强事后检查采取加盖“已抵扣”印章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措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精神。但加盖“已抵扣”印章行为只能是对已经抵扣税款事实的确认,而不能认为是对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此复。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法[2004]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工作中,可否在已经进行抵扣税款的凭证上加盖:“已抵扣”印章,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某些地区税务机关为了防止重复抵扣税款和加强事后检查采取加盖“已抵扣”印章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措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精神。但加盖“已抵扣”印章行为只能是对已经抵扣税款事实的确认,而不能认为是对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此复。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