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收局问题的复函》([82]国函字1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57号)的有关规定,海洋石油企业税收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征收管理。因此,总局同意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印制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发售给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对海洋石油运输企业的营业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行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收局问题的复函》([82]国函字1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57号)的有关规定,海洋石油企业税收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征收管理。因此,总局同意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印制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发售给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对海洋石油运输企业的营业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行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