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节选25项涉税项目)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铁路运价里程和货运计费办法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铁路企业公司改制事项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下放至直属海关。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边销茶储备库(点)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援外项目有关事项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招标计划审批取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点击右侧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日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自2013.05.15日起取消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铁路企业公司改制事项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下放至直属海关。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边销茶储备库(点)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援外项目有关事项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招标计划审批取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点击右侧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日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自2013.05.15日起取消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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