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 金盛招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 金盛盛世延年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 金盛盛世顺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 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你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 金盛招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 金盛盛世延年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 金盛盛世顺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 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