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货运发票等多种发票的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目前不同的清单数据需要使用不同的软件采集,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为此,总局经过分析和归类,将清单采集软件进行了合并,让一户纳税人(一家中介机构或一个税务机关)使用一个数据采集软件、一张软盘报送发票电子数据,合并后的软件统一命名为《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目前该软件已开发和修改完成,并通过了测试,现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为方便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安装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软件版本说明
针对不同的使用单位,软件分为以下几种安装版本:
(一)国税一般纳税人版
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9联)、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二)国税中介版
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介代理机构
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三)国税机关版
使用对象:代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采集的税务机关
采集内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和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
(四)地税自开版
使用对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五)地税中介版
使用对象: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机构
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六)地税机关版
使用对象: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税务机关
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二、软件及使用手册即日起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网:130.9.1.248)的“四种发票”栏目中和总局因特网站(www.chinatax.gov.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中发布。请各地下载后,及时通知相关的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安装和使用。
遇有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窦英智
联系电话:010-63417683
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货运发票等多种发票的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目前不同的清单数据需要使用不同的软件采集,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为此,总局经过分析和归类,将清单采集软件进行了合并,让一户纳税人(一家中介机构或一个税务机关)使用一个数据采集软件、一张软盘报送发票电子数据,合并后的软件统一命名为《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目前该软件已开发和修改完成,并通过了测试,现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为方便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安装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软件版本说明
针对不同的使用单位,软件分为以下几种安装版本:
(一)国税一般纳税人版
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9联)、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二)国税中介版
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介代理机构
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三)国税机关版
使用对象:代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采集的税务机关
采集内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和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
(四)地税自开版
使用对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五)地税中介版
使用对象: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机构
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六)地税机关版
使用对象: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税务机关
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二、软件及使用手册即日起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网:130.9.1.248)的“四种发票”栏目中和总局因特网站(www.chinatax.gov.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中发布。请各地下载后,及时通知相关的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安装和使用。
遇有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窦英智
联系电话:010-6341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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