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从东盟成员国进口混合食用油脂或制品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35号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35号公告)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以下简称“东盟早期收获”)项下进口的“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号15179000),其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超过50%的,不享受东盟早期收获的协定税率,仍按关税配额管理。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于申报进口“东盟早期收获”项下的“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各关应根据相关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和有关规定,对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未超过50%的,按照“东盟早期收获”的协定税率征税;对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超过50%的,应按商务部35号公告的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二、鉴于目前国内对该类油脂中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含量没有检测手段,因此,应以相关的原产地证明所注明的混合品种和比例为准。
三、对属于商务部35号公告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混合食用油脂,其商品归类不变,仍归入税号15179000。各关应要求进入单位提供含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比例*6的品种的相应关税配额证明;比例相同的,应按照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排序,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排序在前的品种的相应关税配额证明。
四、进口单位能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关税配额证明的,海关审单操作人员应在H883/H2000系统的“征免方式”中选择“特案”输入棕榈油、砭油、菜子油适用的关税配额税率计征关税;不能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关税配额讧E明的,应按税号15179000混合食用油脂的最惠国税率计征关税。
五、申报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的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进口单位不能提供相关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的,或者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中未注明混合品种或虽注明了混合品种但未注明其中所含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比例的,应按税号15179000混合食用油脂的最惠国税率计征关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关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附件:商务部2004年第35号公告(略)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35号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35号公告)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以下简称“东盟早期收获”)项下进口的“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号15179000),其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超过50%的,不享受东盟早期收获的协定税率,仍按关税配额管理。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于申报进口“东盟早期收获”项下的“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各关应根据相关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和有关规定,对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未超过50%的,按照“东盟早期收获”的协定税率征税;对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超过50%的,应按商务部35号公告的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二、鉴于目前国内对该类油脂中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含量没有检测手段,因此,应以相关的原产地证明所注明的混合品种和比例为准。
三、对属于商务部35号公告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混合食用油脂,其商品归类不变,仍归入税号15179000。各关应要求进入单位提供含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比例*6的品种的相应关税配额证明;比例相同的,应按照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排序,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排序在前的品种的相应关税配额证明。
四、进口单位能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关税配额证明的,海关审单操作人员应在H883/H2000系统的“征免方式”中选择“特案”输入棕榈油、砭油、菜子油适用的关税配额税率计征关税;不能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关税配额讧E明的,应按税号15179000混合食用油脂的最惠国税率计征关税。
五、申报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的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进口单位不能提供相关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的,或者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中未注明混合品种或虽注明了混合品种但未注明其中所含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比例的,应按税号15179000混合食用油脂的最惠国税率计征关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关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附件:商务部2004年第35号公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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