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