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及时解决累计欠退(免)税问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现将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其主管退税机关可将出口企业名单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经批准后,可在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准确,其他纸质退税凭证齐全并与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免)税。
(一)信誉好、以前从未发现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因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四条规定的“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出口企业。
(三)在有关出口退税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能够确保对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已退(免)税款追回的出口企业。
二、退税机关按照本通知*9条规定办理退(免)税后,必须加强监控、督促出口企业按期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凡在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追回该笔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
三、请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将按本通知*9条规定批准的出口企业名单报总局进出口税司备案。
特此通知。
为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及时解决累计欠退(免)税问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现将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其主管退税机关可将出口企业名单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经批准后,可在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准确,其他纸质退税凭证齐全并与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免)税。
(一)信誉好、以前从未发现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因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四条规定的“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出口企业。
(三)在有关出口退税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能够确保对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已退(免)税款追回的出口企业。
二、退税机关按照本通知*9条规定办理退(免)税后,必须加强监控、督促出口企业按期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凡在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追回该笔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
三、请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将按本通知*9条规定批准的出口企业名单报总局进出口税司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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