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北京、黑龙江、江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中国东方三家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此次重组涉及集团公司内的6个成员单位,股份公司采取母子公司体制,按控股公司方式运作。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鉴于注入到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在重组前已按有关规定缴纳了印花税,现将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中国东方三家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此次重组涉及集团公司内的6个成员单位,股份公司采取母子公司体制,按控股公司方式运作。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鉴于注入到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在重组前已按有关规定缴纳了印花税,现将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