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升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04.3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和《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后有关数据接口调整的通知》(信便函[2004]17号)的有关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4. 1版)已经在各地安装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4. 1版)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数据接口有三种方式,其中接口方式三是防伪税控谁上系统的新增接口,当时没有实现。为方便基层工作,减少基层导出数据的工作量,我们在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加了接口方式三,需要对各地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进行升级,以实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接口方式三。具体要求如下:
一、升级时间:2004年3月19日—26日。
二、升级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升级后,实现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之间的接口方式三。
三、升级工作由各地信息中心负责。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升级后,信息中心负责创建认证数据导出用户,负责辅导退税部门的相关人员掌握如何使用该功能进行数据导出工作(数据导出办法见附件二)。退税部门相关人员随时可以从网络版认证系统导出所需数据,不再需要数据传输。
四、上述工作完成后,使用接口方式三实现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导出认证信息,同时停止执行国税函[2004]133号文件中规定的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信息导出和传递方案。有关单机版认证系统数据导出和传递方案继续执行。
附件:1. 出口退税认证数据传出功能程序升级方案(略)
2. 出口退税认证数据传出功能使用说明(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和《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后有关数据接口调整的通知》(信便函[2004]17号)的有关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4. 1版)已经在各地安装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4. 1版)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数据接口有三种方式,其中接口方式三是防伪税控谁上系统的新增接口,当时没有实现。为方便基层工作,减少基层导出数据的工作量,我们在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加了接口方式三,需要对各地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进行升级,以实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接口方式三。具体要求如下:
一、升级时间:2004年3月19日—26日。
二、升级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升级后,实现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之间的接口方式三。
三、升级工作由各地信息中心负责。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升级后,信息中心负责创建认证数据导出用户,负责辅导退税部门的相关人员掌握如何使用该功能进行数据导出工作(数据导出办法见附件二)。退税部门相关人员随时可以从网络版认证系统导出所需数据,不再需要数据传输。
四、上述工作完成后,使用接口方式三实现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导出认证信息,同时停止执行国税函[2004]133号文件中规定的网络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信息导出和传递方案。有关单机版认证系统数据导出和传递方案继续执行。
附件:1. 出口退税认证数据传出功能程序升级方案(略)
2. 出口退税认证数据传出功能使用说明(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