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式会社荏原制作社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株式会社人员制作社技术转让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10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日本株式会社荏原制作社于2002年12月18日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国能电业有限公司签订《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2JPSZY99C13474JP),向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技术。深圳市国能电业有限公司担任受让方代理,代理该合同涉及的商务事宜。该项技术的引进,可以缩短国内烟气脱硫技术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并能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关于株式会社荏原制作社取得的该项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株式会社荏原制作社取得的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你局《关于株式会社人员制作社技术转让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10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日本株式会社荏原制作社于2002年12月18日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国能电业有限公司签订《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2JPSZY99C13474JP),向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技术。深圳市国能电业有限公司担任受让方代理,代理该合同涉及的商务事宜。该项技术的引进,可以缩短国内烟气脱硫技术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并能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关于株式会社荏原制作社取得的该项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株式会社荏原制作社取得的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