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四川、浙江、山东、江苏、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见附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市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 地址
1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2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3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
4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福天区红荔路
5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汉口香港路
6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
7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8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西湖大道
9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市经七路
10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中山南路
11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12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郑州市农业东路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见附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市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 地址
1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2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3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
4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福天区红荔路
5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汉口香港路
6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
7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8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西湖大道
9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市经七路
10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中山南路
11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12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郑州市农业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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