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03年第44号公告--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调整事宜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现将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持有者如在2003年底前未使用完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2003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商务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可以在2004年度扣减其相应配额。非国营贸易成品油、原油配额如在2003年底前未用完,可转至2004年,也可在2003年9月1日前交还原发证机构。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配额持有者,并于2003年9月1日前将配额交还和结转申请情况汇总报我部,我部将在2003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或结转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交还的配额重新分配。
一、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持有者如在2003年底前未使用完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2003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商务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可以在2004年度扣减其相应配额。非国营贸易成品油、原油配额如在2003年底前未用完,可转至2004年,也可在2003年9月1日前交还原发证机构。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配额持有者,并于2003年9月1日前将配额交还和结转申请情况汇总报我部,我部将在2003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或结转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交还的配额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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