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实行代理出口证明管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国际承包工程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150号)收悉。关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对外签订民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由其控股公司(子公司)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其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退税要求实行“代理出口证明”管理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开展,既能带动我国劳务出口,又可以带动我国机电产品等货物出口,同时考虑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在国际上的资质及知名度问题,为支持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发展,总局同意对以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由其控股公司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执行的民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所出口的货物,实行“代理出口证明”管理。在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中,应注明贸易性质“代理承包工程项目出口”。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退税部门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退税。
你局《关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国际承包工程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150号)收悉。关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对外签订民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由其控股公司(子公司)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其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退税要求实行“代理出口证明”管理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开展,既能带动我国劳务出口,又可以带动我国机电产品等货物出口,同时考虑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在国际上的资质及知名度问题,为支持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发展,总局同意对以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由其控股公司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执行的民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所出口的货物,实行“代理出口证明”管理。在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中,应注明贸易性质“代理承包工程项目出口”。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退税部门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退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