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截止2003年3月底,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4月1日起,在山东省和大连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但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截止2003年3月底,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4月1日起,在山东省和大连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但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