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本文件自2010.12.06日起废止。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贸易外,全国钻石(具体品种见附件1)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均不得进出口钻石。
二、钻石饰品(详见附件2)仍按现行规定管理。各口岸进口时,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三、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包括从国外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和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进口关税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照章征收,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四、对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进口到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实行保税政策,内销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
五、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其他海关均不再办理钻石的出口退税事项。
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各地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成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因故内销,企业须统一到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合同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上述内销钻石(包括成品中所含钻石)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内销镶嵌钻石饰品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征税。
七、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海关根据总署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进行管理。
附件:1、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2、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0x200x200x20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贸易外,全国钻石(具体品种见附件1)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均不得进出口钻石。
二、钻石饰品(详见附件2)仍按现行规定管理。各口岸进口时,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三、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包括从国外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和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进口关税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照章征收,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四、对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进口到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实行保税政策,内销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
五、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其他海关均不再办理钻石的出口退税事项。
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各地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成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因故内销,企业须统一到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合同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上述内销钻石(包括成品中所含钻石)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内销镶嵌钻石饰品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征税。
七、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海关根据总署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进行管理。
附件:1、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2、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0x200x200x20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